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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禁止露天矿山设置范围的通知》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作者:【信息时间:2026-07-02 11:13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近日,市政府印发《关于明确禁止露天矿山设置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更好理解和落实《通知》,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3年7月1日实施的《河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新设露天矿山设定了限制条件,其中“第七条 下列区域内禁止新设露天矿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重要河流、堤坝两侧晴朗天气条件下直观可视范围内;(三)铁路、重要公路两侧晴朗天气条件下直观可视范围内”,同时规定“前款规定晴朗天气条件下直观可视范围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在严格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确定”。

目前,许昌市露天矿山受几十年传统开采以及地形地势条件等因素影响,形成了当前主要分布于彭花公路、禹神公路两侧的布局。上述露天矿山实际分布现状与《条例》中规定的露天矿山设立限定条件冲突,制约了我市露天矿山下一步整合出让工作。为贯彻落实《条例》精神,同时解决上述瓶颈,我市出台该《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聚焦重点工作,坚持目标导向,充分体现精准、务实、可操作的鲜明特征。主要内容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提出“许昌市重要河流、堤坝以及铁路、重要公路两侧在晴朗天气条件下,直观可视范围1000米内禁止新设露天矿山”,按照《条例》要求对新设露天矿山在晴朗天气条件下的直观可视范围进行了具体明确;二是提出“在原有采矿权基础上进行资源整合,且经许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整合区块,可以在尊重历史现状、充分征询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依法设立”,紧密结合了目前我市露天矿山分布实际,充分考虑和尊重历史现状,有利于推进禹州市露天矿山整合重组工作。

三、保障措施

本《通知》在以后执行中,必须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措施,确保《通知》各项目标的实现。

一是在没有发生过采矿行为、未被采矿破坏的原生态区域,严格按照《通知》要求“重要河流、堤坝以及铁路、重要公路两侧在晴朗天气条件下,直观可视范围1000米内禁止新设露天矿山”;二是在原有采矿权基础上进行资源整合的矿山,必须满足“经许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整合区块”,并且充分征询相关部门意见,经相关部门同意,才可以依法依规设立。

四、解读机关及联系人

解读机关:许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 读 人:尹露宇

联系电话:0374-2988559

原文链接: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明确禁止露天矿山设置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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