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府印发《许昌市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了更好理解和落实《管理办法》,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4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门,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24年第17号令),进一步规范了特许经营活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为贯彻落实好国家政策,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提升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维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八章四十七条,涵盖总则、项目发起与方案审定、特许经营者选择与协议订立、运营管理与监督、临时接管与应急处置、特许经营权变更与终止、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一是适用范围与原则。明确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市政工程、生态保护、环境治理、水利、能源、体育、旅游等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强调“维护公共利益、公开公平公正、风险合理配置”等原则。
二是项目发起与方案审定。规定特许经营项目须符合相关规划,由实施机构编制特许经营方案,方案须包含项目概况、投资规模、回报机制、政府承诺等核心要素。涉及政府付费的项目需提供定价成本监审的测算依据。方案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必要时引入第三方评估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区级拟实施项目须事先报市人民政府同意。
三是特许经营者选择。明确实施机构应依据经批准的特许经营方案,依法通过招标、谈判等公开竞争方式择优选择特许经营者,并将选定结果向社会公示。实施机构与依法选定的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协议内容须落实方案要求和招标文件约定,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四是运营监管与评估。明确实施机构履行监督检查、价格监测、受理投诉、临时接管等监管职责,并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提交年度监管报告。建立年度绩效评价和中期评估制度(中期评估周期一般不低于两年),评估结果作为监管和协议调整的重要依据。特许经营者须依法接受审计机关审计,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五是临时接管与应急处置。明确实施机构和特许经营者均须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特许经营者丧失运营能力、严重违约等危及公共利益的情形,实施机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启动临时接管,接管决定向社会公告,情形消除后及时终止接管。
六是特许经营权变更与终止。规范协议变更、提前终止、自然终止、收回特许经营权等程序。明确擅自处置特许经营权、擅自停业歇业、服务不达标等七类情形,实施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提前收回特许经营权,并依法追究赔偿责任。
七是法律责任。对以欺骗手段取得特许经营权、运营中违法违规、监管失职等行为,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解读机关:许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解读人:郑锦阳
联系电话:0374-2965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