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了《许昌市区企业国有土地收益租金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背景
我市一直致力于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市政府先后于1995年印发《关于国有土地全面实行有偿使用的通知》(许政〔1995〕26号)、2004年印发《许昌市国有土地租赁管理办法》(许昌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对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又未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的,由使用者逐年交纳土地使用权租金,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2021年,河南省印发《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1〕27号),国家也相继出台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划转征收、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等相关政策,为做好政策衔接,完善我市国有土地收益租金收缴制度,出台《办法》。
二、《办法》制定过程
《办法》为许昌市政府规章立法审议项目,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司法局共同开展立法工作。《办法》的起草结合了我市1995年以来的工作实践,吸收了漯河、杭州等地经验,听取了许昌市区企业代表意见,公开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并经过2次立法审查会、1次专题协调会讨论,完成了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等工作,形成《办法》。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14条。主要包括立法政策依据、适用范围、概念解释、适用情形、部门职责、申报材料、征收标准、计征规则、有关情形处理意见、例外规定、其他规定和法律责任等。通过《办法》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企业国有土地收益租金征收适用范围。适用于许昌市魏都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范围内的企业国有土地收益租金征收管理。
(二)明确企业国有土地收益租金征收适用情形。包括: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土地不再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且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企业改制后,土地使用权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随同地面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的;划拔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用于商业、金融、旅游、娱乐等经营性活动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缴纳土地收益的。
(三)明确企业国有土地收益租金征收共治机制。明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核定已申报宗地的土地收益租金计收面积、确定征缴额度,并向市税务部门推送有关费源信息;市税务部门负责已推送宗地的土地收益租金征收;市财政部门负责土地收益租金的统筹使用。
(四)明确企业国有土地收益租金征收有关程序。土地收益租金缴纳实行申报制,由土地收益租金缴纳义务人申报、市区国有土地管理机构进行现场调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定并将费源信息推送市税务部门,完成征收、入库程序。
(五)明确企业国有土地收益租金征收衔接政策。一是《办法》实施前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土地使用权人,租赁期限到期需继续续期的,或原合同未约定租赁期限的,《办法》实施后,土地使用权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到市区国有土地管理机构申请,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与土地使用权人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二是土地用途为居民住宅用地的,《办法》实施前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自《办法》实施后不再缴纳土地收益租金,待办理该不动产物权变更登记时,一次性补缴其分割用地使用权出让金。
四、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许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秦颖
联系电话:0374-2988530
原文链接:许昌市区企业国有土地收益租金征收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