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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使用土地办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作者:【信息时间:2025-01-24 08:55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近日,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许昌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使用土地办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自然资源部于2023年在全国实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我市只有长葛市纳入试点,非试点地区不允许入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受到“三项负面清单”(不能通过农用地转为新增建设用地入市、不能把农民的宅基地纳入入市范围、符合入市条件的土地不能搞商品房开发)约束,使用受到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虽允许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但国家、省级层面缺少具体操作政策,地方工作开展缺乏政策规范和指导。

针对上述情况,为拓展我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途径,丰富集体建设用地供应方式,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行为,有效保障乡村振兴产业项目用地需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借鉴外地经验,结合许昌实际拟定了《办法》。

二、《办法》起草主要依据了哪些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

3.《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

4.《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

5.《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2号);

6.《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平急功能复合的韧性城市规划与土地政策指引>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19号)。

三、该《办法》解决了哪些问题?

1.《办法》的创新性体现在哪里?

《办法》解决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用地限制问题,入股(联营)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的地域限制和负面清单约束。许昌市范围内城镇开发边界以外乡村地区的集体建设用地,符合空间规划、产权清晰、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的,即可进行申请使用。能够配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给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提供更多路径选择。

2.《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办法》明确了适用入股(联营)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项目范围,使集体经济组织在项目落地选择用地方式时能够心中有数。目前国家文件有明确规定可以通过入股(联营)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项目有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采矿、保障性租赁住房、“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等。同时严禁商品住宅项目通过入股(联营)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3.入股(联营)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申请主体是谁?

入股(联营)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申请。

4.入股(联营)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是什么?

入股(联营)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需要满足产权清晰、符合规划、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程序等要求。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材料、权属类材料、土地情况材料、民主决策材料、前置审批材料等十项内容,具体包括:(1)申请人身份证明,(2)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证书,(3)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4)乡镇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用地的情况说明,(5)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部门的产业准入要求、规划条件、环保意见等,(6)土地资产评估报告,(7)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的方案,(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民主决策程序形成的同意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的书面决议,(9)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申请审批表,(10)其他相关材料。

5.入股(联营)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程序如何设置?

办理程序参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程序,考虑可操作性和便利性,保留其中必要环节,按照前期准备——地价评估——方案编制——集体决策——用地申请——政府批准——备案归档的程序,完成办理。

6.入股(联营)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如何办证?

入股(联营)企业缴纳税费后可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四、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单位:许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秦颖

联系电话:0374—2988530

原文链接: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使用土地办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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