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链接: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一、起草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对文物工作更加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像爱惜自己生命一样爱惜历史文化遗产”“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都活起来”等一系列重要论述,为做好我市文物资源保护利用,健全我市文物保护利用的社会参与机制,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积极性,用好用活我市丰富的文物资源,在充分调研和学习借鉴外地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文物局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意见》,起草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分总体要求、明确参与主体、建立参与机制、健全保障措施等4个部分。
(一)总体要求。明确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二)明确参与主体。主要明确了社会组织、企业、个人“三大主体”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方式方法。
(三)建立参与机制。明确建立“八项机制”:一是建立文物名录公布机制。明确了国有或集体所有的文物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国有或集体所有以外的文物由县级文物部门向社会公布。二是建立文物保用认养机制。明确社会力量可以通过出资修缮、认养等方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并按照“一处一策”的原则,要求文物所有人或使用人与确定的社会力量主体签订文物保护利用协议,细化文物保护利用要求、各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三是建立文物守护认领机制。明确提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居(村)民可以通过认领的方式自愿参与文物的日常养护、看护巡查、文物法律法规宣传、文物知识讲解和普及等工作,各级文物主管部门要建立文物保护志愿者名录,完善文物与博物馆志愿者制度。四是建立文物捐赠捐资机制。明确社会组织、企业、个人可以通过捐赠文物或捐资的形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社会组织、企业、个人可以通过向文物主管部门或文物收藏单位、文物保护管理单位捐赠资金形式,支持国有博物馆的文物征集、陈展提升、举办陈列展览,支持实施各级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工程和保养维护。五是建立文物使用管理机制。强调利用文物建筑可以开设博物馆、陈列馆、艺术馆、农村书屋、乡土文化馆和专题文化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场所,也可利用文物建筑开办民宿、客栈、茶社等旅游休闲服务场所,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得开设私人会所、高档娱乐场所,不得对文物文本造成破坏,不得将文物转让或者抵押、质押等。并明确规定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使用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20年。六是建立文创产品研发机制。明确鼓励社会力量采取合作、授权等方式,与文博单位合作进行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打造彰显地方特色的文化创意品牌;明确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和文博单位要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品牌创立、技术监制等相关工作。七是建立保护利用监管机制。明确要按“一处一档”要求分别建立专门档案,属地政府和文物主管部门定期对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项目开展检查评估。八是建立健全奖励激励机制。各级文物主管部门要为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要大力宣传在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的事迹,定期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专题交流活动,推广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经验。
(四)健全保障措施。提出要从加强组织领导、示范引领、宣传引导等三个方面为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