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链接: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提升政务服务大厅管理水平,打造一流政务服务环境,市政数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河南省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关于《许昌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二、制定意义
《办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级最新改革政策的需要,也是对标先进地区完善管理制度,提升大厅管理能力的重要举措。起草过程中,充分借鉴了北京、上海、长沙、西安等地区政务服务中心先进经验和做法,是各地先进经验的总结和升华。《办法》将为我市各级政务大厅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建设提供政策依据,对政务大厅现场管理和高效运行提供有力支撑,对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三、主要内容
《办法》从总则、场所建设、进驻事项、运行服务、基层便民服务、人员保障、监督考核、附则等八章五十一条进行了规范明确。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制定依据、目的、适用范围、责任分工和管理原则。
第二章场所建设主要明确了政务服务中心选址、统一名称标识、功能区设置划分、基层网点设置等方面内容,同时对部门单独设立的大厅提出了整合或设立分厅实行一体化管理的要求。
第三章进驻事项明确了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范围、审批职责、审批环节、审批系统、办事指南、事项调整等方面的要求。
第四章运行服务主要明确了政务服务中心运行机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同时围绕优化营商环境,明确了可设置一件事一次办、有诉即办、跨省通办、全省通办等窗口。
第五章基层便民服务主要对乡镇(街道)设立便民服务中心和村(社区)设立便民服务站明确了要求,对人员、面积、设施设备、政务外网、服务事项等进行了细化规范。
第六章人员保障主要明确了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人员选派、管理、培训、服务等方面的内容,明确实行首席代表制度,对首席代表管理、授权、服务进行了规范。要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配备综合窗口等人员,并对业务培训、服务礼仪、统一工装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第七章监督考核主要明确了政务服务中心运行监管、电子监察、“好差评”等监督考核方式。
第八章附则明确了《办法》印发实施时间和配套管理细则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