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链接: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
2022年10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许昌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应诉工作规定》),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一是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加强和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有助于化解行政争议,对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提升政府形象具有重要推动作用。二是落实全省府院联席会议精神的要求。制定《应诉工作规定》,建立我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常态化工作机制和双方定期沟通会商机制,是贯彻落实府院联席会议精神,加快补齐我市行政诉讼中短板弱项的重要举措。三是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是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之一,制定《应诉工作规定》,有利于将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落到实处,进一步推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服务保障涉法涉诉企业健康发展。
二、起草过程
2022年,市政府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议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3号)、《河南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围绕近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支持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贯彻落实省、市府院联席会议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要求,组织起草了《应诉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后向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广泛征求意见,并组织市中级法院、市司法局、市政府法律顾问代表召开专题座谈会,修改完善后形成《应诉工作规定》。
三、主要内容
《应诉工作规定》共21条,主要规定了:
(一)第一条至第五条:列明制定《应诉工作规定》的目的和主要依据,明确了行政诉讼活动中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及行政机关相应工作人员的范围,以及市县两级政府和所属行政应诉工作机构的相关工作职责。
(二)第六条至第八条:明确对于存在行政委托、共同被告情形的行政诉讼案件出庭负责人的确定,负责人出庭应诉时和因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时应当履行的相关程序和要求。同时,明确了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可以不出庭应诉情况。
(三)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结合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列举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的六种情形,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出庭前应当完成的工作、庭审期间应当履行的职责,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应当遵守的相关纪律和礼仪,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又出声。同时,明确了出庭负责人在应诉过程中发现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或明显不当时的自行纠错方式和程序。
(四)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备案制度,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备案程序。制定了行政应诉工作沟通会商机制,明确双方定期会商机制、明确出庭应诉工作信息的收集和通报方式,列举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出庭应诉工作中出现相关违法、失职或者不当行为时应当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责任追究的七种情形。
(五)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明确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范围,并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落实《应诉工作规定》成绩突出和工作不力的相关单位分别予以通报表扬和通报批评,必要时对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
(六)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贯彻落实省政府与省高级法院联席会议精神,明确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应带头参加出庭应诉工作的要求,以及以人民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事项的办理流程及规范要求,明确了规定具体施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