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链接: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许昌市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现就《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许昌市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清理背景和依据
《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9号)第二十八条规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定期进行清理。
2019年9月,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豫法政办〔2019〕20号),通知要求此次清理的范围是省政府各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省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清理范围
本次清理范围是许昌市人民政府和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清理重点
此次清理重点是需要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核:一是与机构改革方案相冲突,或与机构职能不协调、不一致,或与机构改革精神相违背、不一致的;二是不适应“放管服”改革要求和优化营商环境,应当予以废止或者修改的;三是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应当予以废止或者修改的;四是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及已被新规定涵盖或者替代,应当宣布失效的。有以上情形之一的予以废止。
四、清理结果
经过清理,共保留规范性文件373件,废止规范性文件143件,修改规范性文件3件。共分为三项内容:
第一部分 许昌市政府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保留目录共计373个文件。列入保留目录的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第二部分 许昌市政府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列入本次废止目录的143个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自清理结果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第三部分 许昌市政府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对文件主要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各项改革决策要求,因实际工作需要只需对部分内容进行修改的,列入修改目录共3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