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链接: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关于印发《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
畜禽养殖关系到城镇化发展和社会民生,但选址不当将会造成一定程度的水、空气污染。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区建设环保局、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牵头开展了调研,对我区禁养区调整提出了具体建议,并起草了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5.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7.《风景名胜区条例》
8.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9.《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10.《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1. 《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2.《河南省〈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3.《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07〕125号)
14. 《河南省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3〕107号)
15.《河南省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6〕23号)
16.《丹江口水库河南辖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8〕56号)
17.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三、主要内容
(一)调整后禁养区划定范围
1.禁养区
(1)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成区及镇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也就是永昌大道以北、京港澳高速公路以西示范区管辖区域。
(2)河流。辖区内所有河流沿岸50米以外(含50米)。也就是离河岸50米以内不能养殖,50米以外可以养殖。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禁养区域。
2.非禁养区
京港澳高速公路以东下列村庄不在禁养区域:
永兴办事处:韩东村、韩西村、蒋东村、蒋西村、徐门村、刘门村、何门村。
忠武办事处:尤里村、邱庄村、韩集村。
魏武办事处:罗门村、陈门村。
示范区范围内没有包括在禁养区域内的村镇,都可以发展养殖。
四、其他说明
1.本方案中所指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是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我省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确定为:生猪年出栏大于等于500头以上,蛋鸡存栏大于等于10000羽,肉鸡年出栏大于等于50000羽,奶牛存栏大于等于200头,肉牛年出栏大于等于200头,肉羊年出栏大于等于1000只。
2.《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关于印发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许示范管文〔2016〕10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