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链接: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规划区内工业、物流仓储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分类征收的通知
2019年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推动实施“四个一百”专项行动,我市出台了《关于对市规划区内工业、物流仓储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分类征收的通知》(许政〔2019〕18号)文件,对2014年我市出台《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许政〔2014〕64号)的进一步补充,将市规划区内工业、物流仓储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实行分类征收。分类征收根据工业、物流仓储项目对热力、燃气的使用需要,按照不使用不征收的原则,在以往不分对象统一征收90元/㎡(热力建设费39元/㎡、燃气建设费13元/㎡,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38元/㎡)的基础上制定三档征收标准77元/㎡(无燃气);51元/㎡(无热力);38元/㎡(燃气、热力均无)。后续需供暖、供气的,按相应标准缴纳。
《关于对市规划区内工业、物流仓储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分类征收的通知》(许政〔2019〕18号)文件的出台将配套费征收工作更细节化、更人性化。切实降低了企业的经营成本,减轻了企业税费负担,优化了经济环境,让企业获得感增强,让企业实实在在享受到政策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