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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险工作的意见》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作者:【信息时间:2019-06-24 16:03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原文链接: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债务,有效防范化解企业债务风险,为做好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险有关工作,妥善处理企业与职工劳动关系,保护职工合法权益。2018年12月,我省出台了(豫政办〔2018〕83号)《关于做好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险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积极稳妥地做好全市国有“僵尸企业”处置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险工作,我市出台了(许政办〔2019〕13号)《关于做好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僵尸企业”是指已停产、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主要靠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维持经营的企业。根据《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列入“僵尸企业”的10家国有企业,包含许昌市直1家,魏都区7家,鄢陵县2家。

二、主要内容

根据许昌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纪要(许政纪〔2018〕46号),统一职工“经济补偿金标准”及“弥补拖欠三金时点”。关于安置补偿标准,纳入安置范围的职工,按照以下标准执行:1.经济补偿金标准,参考我市2018年最低工资加权平均值,原则上按照每人不高于1765元/年的标准发放;2. 弥补拖欠三金截止时点,原则上由“企业破产之日”或“改制方案批准之日”顺延至“企业土地拍卖之日”或“国有产权转让之日”。至2020年底,在此期间解决的市直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问题,原则上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一)缴纳保险费由困难的僵尸企业,可以延期缴费。

(二)对于依法实施破产的“僵尸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按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

(三)对依法实施破产的“僵尸企业”失业保险费单位欠缴部分,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予清偿。

三、缴费方法

有缴费能力的“僵尸企业”应一次性补齐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及其产生的利息和滞纳金,暂时无缴费能力的,经人社部门批准,可延期缴费,延期缴费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延期期间免收滞纳金。补缴确有困难的,由企业申请,按照隶属关系,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和人社部门复核,报省政府批准后,可以只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和按计账利率计算的利息。

四、核销方法

(一)养老保险。依法实施破产的,对清偿欠费资金不足的“僵尸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外,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复核,报省政府批准后予以核销。

(二)失业保险。对依法实施破产的“僵尸企业”失业保险费单位欠缴部分,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予清偿。无法完全清偿欠缴的部分,由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经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核销。

五、待遇方面

(一)养老保险。破产的“僵尸企业”,职工按规定补足个人账户资金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规定及时记录,其缴费年限应予承认。

(二)失业保险。对破产前未参加失业保险的“僵尸企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受理参保,失业职工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按照《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从破产清算资产中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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