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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暂行办法(暂行)》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作者:【信息时间:2018-12-26 15:24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原文链接: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近日,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许昌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暂行办法(暂行)》(许政办〔2018〕37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近年来,餐厨废弃物所引发的各类问题,尤其是市容市貌和食品安全问题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据统计,我市仅城区每日产生餐厨废弃物近100吨。在收运处置方式上,一般是通过与城市垃圾混杂、排入城市下水道,甚至有些商户为获不正当利益,贩卖给养殖场等方式处置;在日常监管上,存在缺乏相应法律依据、监管部门职责不清、产生单位责任不明等问题,亟需出台政策进行规范,实现餐厨废弃物管理法制化、规范化。依据《关于加快推进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建设的通知》(豫建城〔2018〕90号)及武国定副省长在全省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第四次视频会议上的讲话精神,我市亟需建立科学完善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体系,规范餐厨废弃物管理,得以保障餐厨废弃物处理项目规范运行,制定《办法》、出台政策势在必行。

目前,国家还没有专门的餐厨废弃物管理法律和行政法规。近几年来,在全国范围内,上海、重庆、宁波及我省的郑州、洛阳、鹤壁等多个城市出台了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对餐厨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指标及我省制定的建设食品安全省的意见中均对餐厨废弃物集中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提出了要求。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将其纳入重点改革任务。根据市政府部署安排,结合我市实际,总结近年来各地实施餐厨废弃物处置经验做法,在认真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市食安办制定了《许昌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并经市政府同意,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执行。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十八条。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明确目的意义。

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维护市容环境整洁,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资源循环利用。

(二)明确管理原则。

实行“谁产生、谁负责”、“属地管理、统一收运、集中处置”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
    (三)明确适用范围。

本市中心城区,含魏都区、建安区,东城区、技术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不包括农村地区)和禹州市、长葛市、鄢陵县、襄城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

(四)明确部门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城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食药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畜牧部门负责禽畜养殖场所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收运、处理餐厨废弃物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发改、财政、水务、环保、教育、旅游、卫计、交通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

(五)明确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具备的基本条件。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运的单位应当配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餐厨废弃物专用密闭运输车辆。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处理工艺和技术。

(六)明确产生单位、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基本要求。

产生单位设置餐厨废弃物贮存间等收集设施设备。收运单位每日至少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收运一次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防止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噪声等造成二次污染。

(七)明确禁止行为和法律责任。

餐厨废弃物必须到指定点处置。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以相应处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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