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门诊统筹起付标准按次设定,每次40元,一天内在同一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多次就诊的负担一次起付标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设起付标准。
(1)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65%,退休人员75%;
(2)二级及以下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55%,退休人员65%;
(3)三级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50%,退休人员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