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人社部发〔2021〕18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2021年9月之前死亡的按老政策执行,9月之后按此政策执行,且不分是否是遗嘱人员,在职、 退休人员也按此政策)
(一)丧葬补助金标准:
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二)抚恤金标准:
1、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包括实际与视同缴费年限)确定发放月数。
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3个月;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的,(含15年)发放9个月;缴费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2、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3、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以记入个人帐户部分计算)。
(三)遗属待遇(丧葬费和抚恤金)为一次性发放。在职参保人员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含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退休人员死亡的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四)已办理职工养老和城乡养老衔接手续并领取城乡养老待遇后死亡的,不再享受职工养老遗属待遇。
(五)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六)办理手续:提供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及收据、死亡人身份证、社保卡、亲属关系证明及家属身份证到所属社保机构办理。根据民事发[1999]17号文件规定,死亡人员属于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等10个少数民族的,提供当地宗教事务委员会或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民族原因土葬证明。
以上相关材料在死亡一个月内提交材料或到窗口排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