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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关系如何转移?

【信息来源:【作者:【信息时间:2025-12-24 15:55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一)参保职工跨省就业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迁,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参保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在最后参保地申领失业保险金及其他相关待遇,也可以选择回户籍地申领,待遇发放期间不得中途变更发放地。选择户籍地申领的,须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三)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符合领金条件但未申 领,以及正在领金期间的参保失业人员,跨省重新就业并参保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移至新参保地,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四)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 险关系相应划转。但在转出地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只转移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失业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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