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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一至十级伤残享受待遇标准?

【信息来源:【作者:【信息时间:2025-12-24 15:26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标准按月支付;3级伤残按本人工资的80%的标准按月支付;4级伤残按本人工资的75%的标准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5)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6)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其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按上述40%的标准发放;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按上述30%的标准按月发放。
伤残补助金按本人工资支付,是指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与实际工资不符的,由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二)、五至六级伤残工伤享受的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5级伤残按18个月的本人工资支付;6级伤残按16个月的本人工资支付。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5级伤残按本人工资的70%的标准按月发放;6级伤残按本人工资的60%标准按月发放。并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七至十级伤残工伤享受的待遇:
(1)被鉴定为七级、八级、九级、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分别按13个月、11个月、9个月、7个月的本人工资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56个月,六级46个月,七级36个月,八级26个月,九级16个月,十级6个月。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百分之三十。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工伤职工距正常退休年龄五年以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百分之二十;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百分之十支付。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不得减少按照失业保险规定应当享受的待遇和按有关规定应当享受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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