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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临时救助新政快速化解群众急难愁盼

【信息来源:】【作者:】【信息时间:2026-10-22 16:50  阅读次数: 】【字号 大 中 小】【我要打印】【关闭】

近日,许昌市民政局、许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做好我市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全面升级临时救助政策,聚焦“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进一步优化救助流程、细化救助标准,切实兜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

《通知》明确全面推行急难事项“小额快救”,乡镇(街道)作为实施主体,取消户籍地、居住地限制,实行急难发生地直接救助。针对遭遇突发变故、重大疾病、意外伤害等急难情形,申请事由一般发生在申请日前3日内,无需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公示,可发放救助金、现金或者实物。“小额快救”按照一般急难、较重急难、严重急难三档划分,单人单次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我市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列支。

在常规临时救助方面,《通知》科学规范救助标准,综合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困难程度、刚性支出等因素分档实施救助,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每人不超过我市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明确审批权限,救助金额不超过城市月低保标准3倍的,可委托乡镇(街道)审批;超过3倍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同一事由一年内仅可申请一次临时救助,同一家庭(个人)全年享受临时救助原则上不超过两次。

《通知》明确,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申请临时救助时免于重复提交家庭基础材料,仅需提供困难情形证明。针对因学、因病、因残造成困难、救助金额超3倍低保标准、困难持续预计半年以上的支出型救助对象,可实行一次审批、分阶段定期定量发放救助金,持续化解阶段性生活困境。

《通知》要求,各县(市、区)要细化配套举措及“一事一议”操作规范,严禁随意设置救助门槛。强化救助资金监管,杜绝挤占挪用,做好信息规范公开公示,落实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加大政策宣传和基层业务培训,提升经办人员政策实操水平,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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