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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出台物业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作者:【信息时间:2026-07-23 09:05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物业管理与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基层治理的重要内容。日前,市政府办公室印发《许昌市物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全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营造良好居住环境,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办法》要求,物业管理相关活动应当遵循党建引领、政府监管、部门协同、属地管理、共建共治共享的原则。《办法》共分为18条,包括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各相关单位职责、物业服务收费、公共收益、矛盾调解和应急物业服务机制等内容,理顺了物业管理体系架构,细化了业主自治组织及物业服务人的履职事项,规范了物业费收费与催交的“红线”与“底线”,拓宽了对资金的监管途径,增加了应急服务机制。

 对于老旧小区物业管理难题,《办法》明确,暂不具备专业化物业服务条件的老旧小区,由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过社区托管、集中连片统管、社会组织代管、居民自我管理等方式实现基础物业服务全覆盖。

《办法》明确了市、县、街道、社区、业委会、物业企业等多方权责边界。其中,住建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管、维修资金归集管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级;公安、城管、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立足职能,分别负责小区治安、损坏公共绿化、违建、违规收费、消防安全等管理工作。针对难以成立业委会的小区,要求设立不超过三年任期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履职,填补物业管理空白。

 关于群众关心的物业费标准问题,《办法》明确,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照省级有关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协商,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约定。

 针对群众反映较多的物业费纠纷问题,《办法》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采取暂停或限制供水、供电、供热以及变相限制业主进出小区、入户、使用电梯、车辆进出车库等方式催交物业服务费。同时,业主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按月、季度、半年、一年等多种形式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预收的物业服务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侵占。

市住建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他们将督促各地各单位贯彻落实《许昌市物业管理办法》,持续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维护业主、物业企业合法权益,持续提升群众居住幸福感和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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