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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处方”显温情 我市25种慢性病门诊处方有效期延长为12周

【信息来源:【作者:【信息时间:2024-09-09 18:07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对慢性病患者而言,规范持续用药是控制病情的关键,但每隔几天就跑一趟医院比较麻烦。

为进一步提升参保人员就医购药的便利性,许昌市医疗保险中心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许昌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9月1日起,我市25种慢性病门诊处方有效期延长为12周。

这25种慢性病分别为:1.器官移植;2.肾功能不全;3.恶性肿瘤;4.糖尿病并发症;5.脑血管意外后遗症;6.慢性阻塞性肺气肿;7.肝硬化;8.心衰;9.高血压(Ⅱ期及以上);10.类风湿性关节炎;11.结核(耐多药肺结核除外);12.精神病;13.系统性红斑狼疮;14.丙型肝炎;15.强直性脊柱炎;16.冠心病(非隐匿型);17.心脑血管支架术后;18.心脏搭桥术后;19.心脏瓣膜置换术后;20.肺心病;21.重症肌无力;22.帕金森病(限职工医保);23.肺间质纤维化(限职工医保);24.癫痫病(限居民医保);25.脑性瘫痪(6岁前,限居民医保)。

《通知》规定,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医保医师开具处方后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临床诊断明确、用药方案稳定、依从性良好、病情控制平稳、需要长期药物治疗的慢性病患者,可持医师开具的处方到门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根据《关于印发〈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1〕17号),慢性病患者购药时可复印该处方,有效期为12周。

据了解,目前,我市门诊慢性病病种实行限额管理,按月设置支付限额,限额内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和乙类诊疗项目的医疗费用,需要参保人员负担一定费用后再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通知》指出,对于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在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备案有效期内可在备案地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临时外出人员在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备案有效期内可在备案地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按参保地相关规定进行报销。

另外,为方便异地参保人员报销费用,减轻慢性病患者的就医负担,我市将费用报销方式由每季度报销一次改为随时报销。可在异地直接结算的门诊慢性病费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异地直接结算的,按参保地相关规定进行报销。参保人员应先个人垫付费用,再由参保单位或个人凭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门诊发票及处方明细、社会保障卡复印件,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实施医保“长处方”政策,是方便群众购药,提高全市参保人员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水平的有效途径,也是许昌市医保局深入推进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纪委监委和市纪委监委部署的“15+6+8”群众身边实事工作,增加“15+6+8+N”“自选动作”的一项有力举措。今年以来,许昌市医保局紧盯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不断加强作风建设,按照“可操作、可整治、可见效、可评估”的原则,有力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医保服务站建设、异地就医备案、生育津贴“免申即享”等工作,实现了“群众点题、群众受益”,切实提升了参保人员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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