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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完善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

【信息来源:【作者:【信息时间:2023-07-26 08:21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为进一步提升基层社会救助服务效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助力我市城乡融合共同富裕先行试验区建设,近日,许昌市印发《许昌市全面完善村(社区)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健全我市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体系,完善村(社区)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

《实施意见》明确,原则上一个村(社区)配备一名社会救助协理员,村(社区)人口基数较大、困难对象相对较多的可适当增加一名社会救助协理员,由村(社区)“两委”中任职一年以上的委员兼任。村(社区)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实行“县级主导、乡镇领导、村级(社区)协助”管理原则,并具体明确了县、乡、村三级责任单位的具体职责。

《实施意见》规定,社会救助协理员的职责范围包括协助做好社会救助政策宣传、救助对象发现报告、配合社会救助审核确认、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困难群众服务等工作。同时,对社会救助协理员的工作机制、备案内容、履职需要等工作保障内容也提出了要求。

随着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下放至乡镇(街道),基层的社会救助工作内容增多,动态管理难度加大,《实施意见》的出台将有效缓解基层社会救助服务压力,是国家社会救助政策落实、动态管理及时有效的重要补充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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