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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2026年修订)的通告

【信息来源:【作者:【信息时间:2026-04-24 08:25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为进一步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拟对2024年更新划定的许昌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发电机组等机械类型。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未安装污染物控制装置或者污染物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国二、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排气烟度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Ⅲ类限值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 

1.许昌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使用未安装污染物控制装置或者污染物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2.国二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Ⅲ类限值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如下:

(1)许昌市行政区域内的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港口、工矿企业、施工工地。

(2)许昌市中心城区,具体范围为:永灵高速(许昌北绕城段)—国道107—盐洛高速—许广高速—国道311(西南环段)—新兴西路—盐洛高速—禹亳铁路—京广铁路围成的封闭区域(以上道路均不含本路)。

3.禹州市、长葛市、鄢陵县、襄城县按规定调整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

三、有关要求

1.鼓励和支持生产、销售、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2.许昌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使用未进行编码登记、未悬挂环保号牌、定位联网失效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3.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在工作中落实本通告要求,并对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进行监督管理。

4.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四、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许昌市人民政府2024年8月29日发布的《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更新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许政通〔2024〕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附件:许昌市中心城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示意图(2026年版)


202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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