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自筹资金为主、政府予以适当补助,是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的主要方式。各省辖市和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根据当年中央补助资金规模、改造需求、农户经济条件、房屋危险程度、改造方式和建设成本等因素,科学合理设定细化分类分级补助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维修加固原则上每户不高于18000元,拆除重建或选址新建原则上每户不高于50000元。
农房抗震改造采用新建原则上每户不高于8000元,采用加固的原则上每户不高于30000元。
在保障当年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计划任务基础上,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同步实施农房节能改造,不得单独实施农房节能改造或品质提升。同步实施农房节能改造的县(市、区),上级补助资金可用于门窗等基础节能改造,户均补助标准原则上不高于5000元。各地不得擅自提高补助标准,上级补助资金有结余的,应增加改造任务数量,或按规定结转下年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