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许建发〔2018〕32 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部门:为规范我市房屋征收补偿行为,提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透明度、公信力,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信息公开工作
房屋征收补偿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推进房屋征收补偿信息公开,是建设行为规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需要,是确保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公开、公平和公正的重要措施。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建立健全群众监督机制,切实做好房屋征收补偿各环节信息公开工作。
二、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和时限
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明确信息公开内容,公布下列房屋征收补偿信息:
(一)房屋征收补偿法规政策;
(二)房屋征收决定;
(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及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
(四)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五)征收范围内房屋的调查登记结果;
(六)被征收房屋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
(七)被征收房屋分户补偿情况;
(八)特殊补助补贴适用条件、标准及实际发放情况;
(九)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和征收工作人员信息及纪律;
(十)监督举报方式。
上述第(一)项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二)至(四)、(九)、(十)项事项应通过公示栏或信息系统在征收范围内公布。第(五)至(八)项事项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公开时限应在事项发布、完成或作出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三、信息公开的方式和渠道
各级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完善信息公开的有关方式和渠道,及时公开房屋征收补偿信息,保证房屋征收当事人的知情权。规定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应通过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规定在征收范围内公布的事项,应当在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项目实施现场,通过房屋征收信息系统或设置公告栏等形式向被征收人公示,并以电子影像形式记录和保存公开情况。公示时若涉及第三方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方可公开。
申请获取房屋征收补偿信息的,应当依法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具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有关要求
(一)加大房屋征收信息公开工作力度
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对各县(市、区)房屋征收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各县(市、区)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应当公开、能够公开的信息,依法、及时、主动公开。要不断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加强房屋征收现场公告栏、电子屏建设,主动公开房屋征收补偿信息,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加强房屋征收信息管理系统和队伍建设
各县(市、区)要加强房屋征收补偿信息系统建设,确保房屋征收补偿信息系统与市房屋征收补偿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数据对接,实现全市房屋征收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同时将房屋征收补偿各环节具体工作及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网上签约。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全市房屋征收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指导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全市房屋征收补偿信息公开信息化管理水平。
(三)强化宣传引导,主动回应社会关注问题
各县(市、区)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方式,加大对房屋征收补偿法律法规政策、工作经验、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于房屋征收中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和事件,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要在本级政府和管委会的领导下及时发布信息,积极主动回应,妥善化解矛盾,同时将事件性质、起因等情况上报市级有关部门。
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