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许建发〔2019〕84号
各县(市、区)房屋征收管理部门: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我局制定了《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4月1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办发〔2012〕2号)和《许昌市关于对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进行信访评估的实施办法》(许办〔2007〕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各县(市、区)在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对拟征收区域因房屋征收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种因素进行分析、预测、论证,并做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
第三条 本市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是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责任主体。
按照“属地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房屋征收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确定的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域内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对评估结果负责,并做好房屋征收区域维稳工作。项目属地的发改、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信访、财政、公安等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在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过程中,项目属地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要做好相关政策的解释工作,并应当对风险评估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查,保证评估结果客观有效。
第二章 房屋征收决定前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六条 房屋征收项目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所在地政府(管委会)组织对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形成专项报告。
第七条 房屋征收决定前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为:
(一)房屋征收项目实施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
(二)房屋征收项目实施前的准备工作是否充分,是否保护了征收范围内居民的合法利益,主要包括规划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是否调查清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是否符合房地产市场行情和补偿安置政策规定,是否与近期实施的同类地区其它项目存在明显不公平;是否具备了困难户的综合保障条件;
(三)有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和其它方面的情况;
(四)房屋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对策和预防措施。
第八条 房屋征收决定前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
(一)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即将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方案;
(二)在房屋征收现场公示拟实施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被征收人基本情况、征收红线范围、资金准备、房屋征收部门及拟委托实施单位情况、补偿安置方式等相关内容,扩大群众知情权;视情况可通过采取召开座谈会或者重点走访等方式听取各有关单位、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的意见和建议;
(三)邀请相关管理部门代表、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对房屋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进行征求意见或论证,评审房屋征收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合法性和社会稳定风险因素;
(四)综合各方面意见,对房屋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进行科学预测和论证。特别是对因房屋征收可能引发的重大社会矛盾及所涉及的人员、数量、范围和激烈程度做出评估预测,并制定相应的防范、应急和处置预案,最后作出总体评估结论,提出意见和建议,形成专项评估报告。稳定风险分析和预测,应当有矛盾化解部门、风险处置部门、维稳部门参与,必要时可以吸收有关利益方参与。
第九条 房屋征收决定前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为:
(一)房屋征收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手续、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补偿资金和产权调换房源落实情况,信访防范和环保扬尘防治措施等有关情况;
(二)群众反映、有关部门及单位意见,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合理化建议;
(三)对因征收项目实施产生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因素,因征收可能引发的其他类型矛盾等问题进行评估预测和分析研究的相关情况;
(四)房屋征收项目社会风险防范和维稳工作相关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五)对实施过程中可能引发的矛盾和问题制定的相应措施,特别是对在征收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须制定应急处置措施;
(六)综合上述情况作出的评估结论。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做出风险存在、中风险和高风险的风险预警评价,并提出可实施、暂缓实施和不可实施的建议。
第十条 对于暂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征收项目,在评估风险预警评价建议转化为可实施前,一律不予实施。
第十一条 县( 市、区)政府(管委会)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分别做出实施、暂缓实施或不实施的决定。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相关部门应依据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做好房屋征收风险评估及社会稳控工作。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而未实施评估、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等情况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或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的,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所发生的相关费用从房屋征收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房屋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建立台账,形成专项档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许昌市房屋征收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