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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及反馈结果

【信息时间:2025-05-23 08:35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按照《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有关要求,许昌市司法局组织对2024年12月31日前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通过清理,初步形成《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15日,有关意见请于2025年6月6日前书面反馈至许昌市司法局,电子文档请同时发至邮箱。

联系电话:0374-2611071

电子邮箱:gfxwj2611071@126.com

通讯地址:许昌市望田路396号许昌市司法局418房间

邮    编:461000

 

附件:《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

 

2025年5月22日


附件


许昌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
决定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按照《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规定和有关要求,市政府对2024年12月31日前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市直预算外资金调控办法(试行)的通知》(许政〔1999〕20号)等24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许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许政〔2000〕62号)等10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三、对《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60周岁以上独生子女父母及特殊家庭住院护理扶助办法(试行)的通知》(许政办〔2018〕15号)予以修改。

凡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对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单位重新起草按程序印发;对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实行动态管理,在执行过程中需进行清理的按规定程序及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

 

附件:1.许昌市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docx

       (242件)

      2.许昌市人民政府决定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docx

       (105件)

      3.许昌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docx 

       (1件)

 

2025年  月  日


 

关于公开征求《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

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意见情况的反馈

 

按照《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有关要求,2025年5月23日至2025年6月6日,市司法局将起草的《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在市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截止期满,未收到社会公众反馈意见、建议。


2025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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