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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调整市规划区内工业、物流仓储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部分征收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4-10-14 17:17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政策,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企业运行成本,借鉴周边部分城市经验并经研究论证,市财政局起草了《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规划区内工业、物流仓储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部分征收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10月14日—2024年10月28日

联系电话:0374-2676412

邮箱:x2676413@163.com

地址:许昌市财政局12楼1203房间

邮编:461000

附件:《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规划区内工业、物流仓储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部分征收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24年10月14日   


许昌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市规划区内工业、物流仓储项目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部分征收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魏都区、建安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政策,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企业运行成本,现对《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规划区内工业、物流仓储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分类征收的通知》(许政〔2019〕18号)中部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相关事项如下:

一、工业项目中的厂房、生产用房(不包含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部分,根据许政〔2019〕18号规定分类后,对规划设计中,没有燃气的厂房、生产用房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为40元/㎡;没有热力的厂房、生产用房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为14元/㎡;燃气、热力均没有的厂房、生产用房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为1元/㎡;后续需供暖、供气的,按相应标准缴纳。

二、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下的仓储项目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为0元/㎡。

三、工业、物流仓储项目中本次调整之外的部分仍按照许政〔2019〕18号执行。

四、以上标准自本文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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