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律法规政策清理工作的决策部署,破除制约企业发展的制度障碍,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有关规定,市司法局起草了《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15日,有关意见请于2024年10月29日24时前书面反馈至许昌市司法局,电子文档请同时发至邮箱。
联系电话:0374-2611071
电子邮箱:gfxwjgl@126.com
通讯地址:许昌市望田路396号许昌市司法局418房间
邮 编:461000
附件:《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
2024年10月14日
许昌市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律法规政策清理工作的决策部署,破除制约企业发展的制度障碍,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有关规定,我市对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废止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今后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决定修改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修改后继续有效。现将上述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一、决定废止的2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主食产业化和粮油深加工的实施意见》(许政〔2012〕28号)
(二)《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许昌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许政办〔2019〕1号)
二、决定修改的2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许政〔2010〕6号)
1、将第十二条“对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工业生产企业,其污水经处理后,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鉴定达到国家规定的一级或二级排放标准并满足总量控制的要求,按照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40%计收污水处理费;未经处理或者经过处理,达不到上述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的,应按标准缴纳污水处理费,并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限期治理期间,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中心、市环境保护局应对其排放污水每月至少2次随机监测。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中心根据被征收单位提供的具有国家计量认证资格部门出具的水质监测报告及随机抽检报告,确定当月收费标准”修改为“对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工业生产企业,其污水经处理后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一级或二级标准的,按照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40%计收污水处理费。未经处理或者经过处理,达不到国家或者省规定污水排放标准的,排污者还应当承担治理超标污水的责任”。
2、将第十三条“在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等有关要求,将污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排入雨水管网。排水户未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由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3、将第十四条“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应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或超过有效期,排水户不得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排水户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4、将第十五条“用水单位和个人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由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用水单位和个人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由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按照《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二)《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许政〔2022〕43号)
1、将第三部分第(一)点中“支持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中国药科大学等具备技术实力的科研院所在我市设立创新研发中心”修改为“支持具备技术实力的科研院所在我市设立创新研发中心”;“积极推动禹州中医药第三方检测中心、博奥润康公司第三方基因检测平台等重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修改为“积极推动中医药第三方检测中心、第三方基因检测平台等重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2、将第三部分第(二)点中“推动新天地药业公司、百正药业公司等相关药企仿制药开展一致性评价”修改为“推动相关药企仿制药开展一致性评价”;“支持新天地药业、豫辰药业等医药企业开展原料药绿色工艺开发与技术攻关”修改为“支持企业开展原料药绿色工艺开发与技术攻关”;删除“依托禹州市黑马药业、盛世联邦等企业”;“依托河南红东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草甘膦生产基础”修改为“依托相关企业甘草膦生产基础”。
3、将第三部分第(三)点中“支持天士力集团、鼎信中药科技公司等相关中药材初加工基地加快发展”修改为“支持相关中药材初加工基地加快发展”;“依托河南润弘本草制药等中药制剂骨干企业”修改为“依托中药制剂骨干企业”;“支持华夏药材、天源药业、青山药业、千方药业等知名饮片生产企业,开展中药有效成分提取、纯化和质量控制技术研发”修改为“支持知名饮片生产企业开展中药有效成分提取、纯化和质量控制技术研发”;“推动华中医药集团等企业与国内中药材销售龙头企业加强合作”修改为“推动本地企业与国内中药材销售龙头企业加强合作”;“鼓励各中药材企业进一步加强与天猫商城、京东商城和抖音商城等电商平台的合作”修改为“鼓励各中药材企业进一步加强与电商平台的合作”。
4、将第三部分第(四)点中“加快振德医用敷料等相关产业园建设”修改为“加快医用敷料等相关产业园建设”;“支持博奥生物集团、京益求精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将更多产品和产能落地许昌”修改为“招引省内外医疗器械相关企业将更多产品和产能落地许昌”。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公开征求《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的反馈结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律法规政策清理工作的决策部署,破除制约企业发展的制度障碍,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有关规定,自2024年10月14日至2024年10月29日,市司法局将起草的《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在市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截止期满,未收到社会公众反馈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