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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试行)(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及结果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3-08-17 16:0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草拟的《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试行)(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9月1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374-8386698  

电子信箱:xcgfczl@163.com

政府网站:许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民意征集栏目

通讯地址:许昌市东顺河街与东大街交叉口东南角鑫悦广场D座9楼(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中心)

邮政编码:461000


附件:《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试行)(草案征求意见稿)》

 

2023年8月17日  

《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试行)(草案征求意见稿)》解读.docx

 

《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集意见情况说明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缓解住房困难,我局在认真学习领会国家、省文件精神,学习借鉴郑州、洛阳、济源等立法成果和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形成《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通过向各县市区政府、市各有关单位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2023年8月17日至2023年9月16日,我局就《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任何反馈意见。

特此说明。

 

2023年12月21日   


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试行)

(草案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6号)文件精神,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着力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经市政府同意,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持续提升住房保障水平。

二、工作目标

坚持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和将政府的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运营及退出管理全周期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搭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运营管理水平显著提升,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问题得到缓解,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改善。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保障对象。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符合申请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其中,面向社会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本市无房新市民、青年人供应,原则上不设户籍和收入限制;产业园区、用人单位配套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优先或定向供应本园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条件的职工。

(二)明确建设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以小型、适用、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建设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要求,水、电、气、暖、路、信等城市基础设施要配套齐全,满足基本生活需求。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具备入住条件。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以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下小户型为主,占比不得低于项目住房建筑面积的70%。产业园区及各工业项目要着重配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以不超过50平方米户型为主。通过转化的,可以适当放宽面积标准。

(三)合理确定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收取,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发改部门负责制定。租金标准结合项目所享受优惠政策、建设运营成本等原则上不得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0%。

各投资主体或运营机构可结合实际参照政府指导价自主上下浮动10%,确定的租金标准报发改部门、住房保障部门备案。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向社会公布,并依据市场租金变化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四)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依法落实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鼓励国有企业等各类主体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投资建设,支持专业化规模化的住房租赁企业独立或与其他主体合作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

四、支持政策

(一)土地支持政策

1.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三类工业用地、三类物流仓储用地除外)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经市政府同意,企事业单位可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新批准的土地或房屋用途办理相关的不动产登记,土地用途或房屋用途注记为批准用途,登记簿附记栏可注记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2.支持产业园区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在确保安全、符合产业发展政策且有保障需求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筹园区内企业需求,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3.支持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经市政府同意,支持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企业自建职工公寓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4.支持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按照规划引领、职住平衡原则,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鼓励在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金融支持政策

1.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赁企业提供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利用建筑信息模型、物联网等技术,创新供应链金融模式,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上下游企业的信贷支持。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制度,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

2.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引导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3.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企业发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融资。

(三)资金税费支持政策

1.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专项补助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市财政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资金支持措施,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2.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3.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取得项目认定书后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水、用电、用气、用暖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四)公共服务政策

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可凭住房租赁备案合同在属地公安管理机关办理暂住登记,登记满半年后申领居住证。按规定享受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

(五)简化审批流程

精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构建快速审批流程,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由各县(市、区)政府牵头组织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发展改革、行政审批等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经县(市、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机构审批同意后,由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由相关部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审批手续。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可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一并核发,实行相关各方联合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工作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统筹指导、协调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规划、政策指导、项目认定、督导检查等日常工作。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公安、城管、消防、税务、金融、银保监、人行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政策协调和业务指导,确保项目建设、房源供给等各项工作落实。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本地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负主体责任,要相应建立健全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项目推进机制,制定年度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计划,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相关部门依照职责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协同配合和工作衔接,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有效落实。

(三)做好政策衔接。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把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要统筹兼顾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可互相转换,原公共租赁住房租住对象合同期满,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但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条件的,可选择继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保障性租赁住房标准执行。现有的公共租赁住房在满足保障对象需求后仍有多余的,可调整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保障性租赁住房标准收取。

(四)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加快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完善各部门信息数据共享机制,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监督检查和租赁合同备案管理,实现房源申请配租全程网上办。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不得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每个家庭只能租赁一套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不得转租转借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五)强化宣传引导。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宣传,解读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政策,充分调动各方推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社会广泛支持、各类主体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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