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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提取、贷款惠民新政问答

【信息来源:【作者:【信息时间:2015-05-28 09:2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大力支持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型自住住房,我市出台《关于贯彻落实豫政办[2015]48号等3个文件精神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许政[2015]35),适时推出了惠民利民新政。新政出台后,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将有哪些新变化?又会给全市广大公积金缴存职工带来哪些利好?享受哪些实惠?

问:近日出台的公积金惠民新政,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答:出台后的新政更加惠民、利民、便民,主要包括8个方面:放宽公积金提取条件、增加公积金提取还贷方式、降低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调整公积金贷款月还贷能力核定标准、开展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提高二手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及年限、简化公积金办理手续和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

问:公积金提取条件放宽,体现在哪里?

答:职工购买自住房未使用本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5年内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取公积金(分次提取间隔时间为一年),并可同时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公积金,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房价总额。

问:购房提取公积金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购买新建商品自住房的,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发票(或收据)等有效证明材料;购买二手自住房的,提供房屋买卖契约和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转让确认表或房屋交易完税凭证)等有效证明材料。

问:增加了公积金提取自主还贷方式,如何办理?

答:在现有提取公积金还贷方式的基础上,增加公积金年度提取自主还贷方式。

职工可凭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上一年度已还款明细单或还款计划表(本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需提供)等有效证明材料申请提取公积金自主还贷,提取额度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已还款本息总额或下一年度应还款本息总额,提取间隔时间为一年。

问:降低贷款首付比例后,市民可享受哪些实惠?

答:缴存职工家庭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面积在90()以上的首付款比例由30%降至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50%降至30%,提高了职工购房贷款额度。

问:公积金贷款月还贷能力核定标准有什么调整?

答: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月还款额(含各类商业贷款)由原来不超过借款人夫妻双方月收入的50%调整为不超过借款人夫妻双方月收入的60%,在我市公积金贷款额度范围内相应提高职工购房可贷额度。

问:职工省内异地购买自住房,如何使用公积金贷款?

答:职工在省内就业地缴存公积金,户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并在我市行政区域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和无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证明,向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问:提高了二手房贷款额度及期限,具体是多少?

答:二手自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30万元提高到40万元,贷款期限由20年延长到30年。

问:简化公积金办理程序,提高服务效率,体现在哪里?

答:体现在以下5个方面:

1.职工偿还自住房商业贷款(或购房)提取公积金,首次办理提供借款合同(购房合同和发票或收据)原件和复印件,再次办理无须提供上述材料。

2.职工提取本人及父母、子女的公积金,首次办理提供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再次办理无须提供关系证明。

3.职工购、建、大修自住房、偿还自住房贷款本息、户口迁移、调动、解除劳动关系提取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不再要求职工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可凭身份证及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有效材料办理。

4.缴存职工购买二手自住房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交易房产卖方出售行为确认,只需原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人面签即可。对交易房产土地使用权证核对,只需审核土地用途及使用权类型,尚未分割到户的也可申请办理。

5.房地产开发企业楼盘项目商品住房销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即可申请使用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一个楼盘项目可选择多家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办理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问:租房也可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职工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和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于201551日以后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公积金支付房租。

问: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额度如何确定?

答: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的,参照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公布的住宅房屋月租金指导价格,中心城区月租金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元,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租房面积参照《许昌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单身职工不超过30平方米,租金标准300/;夫妻双方家庭不超过60平方米,租金标准600/月。低于此标准的,据实计算。

职工在没有取得自有产权住房以前,申请人每年提取一次;在取得自有产权住房以后,不予办理提取。

问:租住不同性质的房屋,提取公积金时有何要求?

答: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需要提供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出具的租金缴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租住商品住房的,需要提供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租住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在公积金缴存地名下无房产证明原件。

以上两种情形,职工提取本人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取配偶的公积金,同时需要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问:在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时,若出现骗提套取行为,如何处理?

答:对发现的通过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行为骗提套取公积金的,要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取消其3年内提取公积金和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并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依法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通过哪些方式进行公积金信息查询和政策咨询?

答:职工可通过拨打全国统一的12329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关注许昌公积金微信公众号、登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www.xcgjj.com或拨打市直及县(市、区)公积金综合业务大厅电话进行信息查询和政策咨询。

许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县(市、区)咨询电话如下:

市直:2676161(提取) 2676153(贷款) 禹州市:8195020 长葛市:6189733 鄢陵县:7185998 襄城县:3585571 许昌县:5161359 魏都区:2667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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