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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信息来源:【作者:【信息时间:2015-07-23 11:20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许昌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批准,于201511日试行,这是一个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大事,涉及许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日前,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许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张国丽和许昌市财政局副局长燕万年。

问:什么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是国家通过收费机制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筹措资金的一项重要政策,专项用于城市道路、桥涵、供气、供热、给排水、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公用消防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问:出台《许昌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背景?

答: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和省政府第188次常务会议要求,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由于多方面原因,目前我市尚未统一开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市政设施配套费、热力入网费、天然气初装费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收费分别由不同征收主体征收,存在着收费设置不规范、项目繁多、标准不一、征收率低等问题。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我市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许昌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豫发改收费〔2014457)精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在充分调研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许昌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并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完善,最后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

问: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

答: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包括魏都区、许昌县、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东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或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许昌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县()人民政府开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

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90/,包含原分散征收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集中供热入网费”、“天然气初装费”。根据省政府的规定,全省省辖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标准有三类,分别是170/120/90/,许昌市按90/征收为第三类标准。

原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发生用途改变,按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

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一次性全额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程序?

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经市政府同意,由市财政局委托市规划局征收。其中,市区工业项目和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委托各规划分局具体征收。

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政府非税收入各代收银行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凭缴费凭据方可到市规划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凡属于市区工业项目及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的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政府非税收入各代收银行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凭缴费凭据,由各规划分局开具收费票据后方可到有关审批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供热、供气企业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交费凭据办理入网手续。

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有什么规定?

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根据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定,政府性基金只有国务院和财政部明确规定可以减免的项目,才能按程序减免。

对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严格执行减免审批程序。凡属国务院和财政部明确规定应当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单位或个人持有关文件向市规划部门提出减免申请,经市规划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按政策规定予以减免。

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的征收管理有什么规定?

答:依据《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定,市规划部门应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河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资金通过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缴系统全额上缴市级国库,纳入基金预算。

市规划部门要建立健全征收管理制度,严格按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程序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随意减免、截留、坐支和挪用。

问:按新办法开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对建设工程造价有什么规定?

答:建设项目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要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

问:按照《许昌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对燃气、热力企业以及相关费用有什么要求?

答:燃气、热力企业应按要求进行配套设施建设,其中燃气、热力配套设施铺设到道路规划红线处(沿道路规划红线两侧有绿化带设置要求的到道路规划绿线)

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燃气、热力配套部分,燃气、热力企业年初应编制配套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等年度计划,并报财政、规划部门,严格实行预算管理。燃气和热力企业要加强配套资金的使用管理,做到专款专用,确保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许昌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建和在建项目,未缴纳燃气、热力配套费用,需集中供气、供热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与燃气、热力企业协商解决。

201511日起《许昌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原“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集中供热入网费”、“天然气初装费”停止征收。

问: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如何分成?

答:对于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每年按照征收总额的3%计提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后,市、区政府间按3:7比例分成,专项用于市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对供气、供热配套设施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等比例承担计提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不参与市、区间分成。

问:对擅自批准减免、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未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而擅自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单位有什么规定?

答: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减免、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未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而擅自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除追缴应当上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外,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对不及时、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有什么规定?

答: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补缴;对逾期拒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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