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
||||||||
分类 |
户年用水量 ( m3 ) |
基本水价 (元/m3) |
不征税自来水 (元/m3) |
污水处理费 (元/m3) |
水费合计 (元/m3) |
6、7、8月基本水价上浮10%后水费合计水价(元/m3) |
||
第一阶梯 |
0-144 |
2.40 |
0.35 |
0.65 |
3.40 |
3.64 |
||
第二阶梯 |
144-216 |
3.60 |
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量以年为计量周期 |
|||||
第三阶梯 |
216以上 |
4.80 |
||||||
二、非居民用水价格 |
||||||||
分类 |
户年用水量 ( m3 ) |
基本水价 (元/m3) |
不征税自来水(元/m3) |
污水处理费 (元/m3) |
水费合计 (元/m3) |
6、7、8月基本水价上浮10%后水费合计水价(元/m3) |
||
超定额累进加价第一档 |
用水定额 |
3.70 |
0.40 |
1.40 |
5.50 |
5.87 |
||
超定额累进加价第二档 |
超过用水定额20%(含)以内的水量为第二档水量,加价0.5倍 |
计费周期按年执行(每年1月至12月抄见水量),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
||||||
超定额累进加价第三档 |
超过用水定额20%以上的水量为第三档水量,加价1倍 |
|||||||
三、特殊行业用水价格 |
||||||||
分类 |
户年用水量 ( m3 ) |
基本水价 (元/m3) |
不征税自来水(元/m3) |
污水处理费 (元/m3) |
水费合计 (元/m3) |
6、7、8月基本水价上浮10%后水费合计水价(元/m3) |
||
超定额累进加价第一档 |
用水定额 |
9.50 |
2.00 |
1.40 |
12.90 |
13.85 |
||
超定额累进加价第二档 |
超过用水定额20%(含)以内的水量为第二档水量,加价0.5倍 |
计费周期按年执行(每年1月至12月抄见水量),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
||||||
超定额累进加价第三档 |
超过用水定额20%以上的水量为第三档水量,加价1倍 |
|||||||
注:1. 非居民用水指:许昌市区工商业、行政事业、金融保险、医疗单位、宾馆、餐饮、营业性写字楼、体育场馆、基建、部队、大众便民洗浴等;
2. 特殊行业用水是指:许昌市区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美容美发、美体、保健、按摩、洗头、洗脚、桑拿洗浴、茶社(楼)、酒吧、网吧、洗车、社会游泳池等用水;
3. 基本水价、阶梯水价、用水高峰期收费标准根据许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 》(许发改收费[2013]226号);
4. 不征税自来水根据河南省地税局、财政厅、水利厅、住建厅和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河南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地税发〔2017〕208号);
5. 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根据许昌市物价管理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许价[2005]55号);
6. 对民政部确定的低保家庭基本生活水6m3以内的,仍按1.8元/m3;
7.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关于修订完善<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许市水[2023]35号)。
8. 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对“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超定额用水实行更高加价标准,二档加价0.8倍,三档加价1.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