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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加强基层统计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作者:【信息时间:2021-09-03 16:22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许政办 [2021] 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加强基层统计能力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7月2日     

   

许昌市加强基层统计能力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基层统计能力建设,完善统计体制机制,强化统计工作落实,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统计能力建设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21〕1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持续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与视察河南重要讲话精神结合起来,坚持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着力加强基层统计队伍建设,着力提升基层统计保障能力,为实现许昌在中原更加出彩中走在前列提供有力的统计保障。

(二)主要目标。通过加强基层统计能力建设,进一步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确保统计工作责任落实,提高统计源头数据质量,切实解决基层统计力量与工作任务不相适应的矛盾,全面提升基层统计工作规范化现代化水平。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基层统计队伍建设。

1.加强县级统计机构力量。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结合基层统计规范化建设目标要求,根据本辖区统计工作实际,统筹编制资源,优化县(市、区)统计部门内设机构设置。各县(市、区)统计局要有2人以上工作人员取得执法证。县级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调整,应事先征求市级统计部门意见。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统计局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2.加强乡(镇、办)统计能力建设。全市各乡(镇、办)要明确1名领导分管统计工作,明确承担统计任务的工作机构,设置专、兼职统计人员。乡级统计人员调动,应征得县级政府统计机构同意。坚持事业留人、待遇留人,为基层统计人员成长进步创造条件,畅通职务、职级和职称晋升渠道。各乡(镇、办)要在核定编制限额内配备符合实际工作需要的统计工作人员(一般为3—5名)。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3.加强部门统计人员力量。市、县两级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业务领域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许昌市部门统计数据报告制度》,按要求参加统计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充分发挥部门统计在政府统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部门统计工作分管领导、工作机构和统计人员要明确且保持相对稳定,为部门统计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4.加强基层统计人员培训。市、县统计机构每年年初制定全年基层统计培训计划。县级统计机构每年对乡(镇、办)统计工作人员至少开展2次综合培训,同时,加强联网直报企业统计工作人员的培训;开展统计服务到基层活动,及时对乡(镇、办)新上岗统计人员和统计力量薄弱的企业进行上门培训指导。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统计局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二)提高基层统计保障能力。

5.加强基层统计业务指导。各县(市、区)要将加强基层统计能力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对基层统计现状进行调研分析,进一步推进基层统计业务工作。通过一级联系一级,一级指导一级,以点带面传导压力、落实责任,从严从实抓好基层统计工作。市、县政府统计机构要建立基层统计工作联系点制度,上下联动、密切配合,严格按照规范化建设标准加大核查指导力度,推动和督促联系点夯实统计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分专业、分岗位统计数据质量责任控制机制。各级统计机构要加强对统计调查对象的指导和培训,规范调查对象统计行为,不断提高统计服务质量。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统计局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6.强化经费保障。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常规统计、大型普查和专项统计调查的工作经费,以及县(市、区)辅助调查员劳动报酬、乡村两级统计人员工作补助等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及时足额拨付资金,确保各项统计工作有序开展。按照分级负责、分层实施的原则,在县级统计工作经费中,要单列乡级统计人员培训费用,确保培训工作顺利开展。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对辅助调查员给予交通、通讯及误工补助。县级统计机构要按标准配备办公用房、档案资料室等,乡级要安排开展统计工作所需的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专用电脑及打印设备和专用资料档案柜等,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7.坚持依法统计。落实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制度,广泛开展统计普法宣传,重点宣传企业的统计义务、统计法律责任和统计法律权利等法律知识,将统计法律法规纳入年度基层统计人员综合培训内容。落实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严肃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利用统计违法案例开展警示教育,逐步完善企业统计信用制度和统计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构建统计守信激励和统计失信惩戒机制。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统计局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8.加强基层统计信息化建设。将基层统计信息化建设纳入政府电子政务建设相关规划,统筹谋划,同步推进,实现国家、省、市、县、乡五级网络互联互通。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三、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基层统计能力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配齐配强统计机构领导班子。要牢固树立正确政绩观,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体系,为促进统计改革发展营造良好氛围。市统计局要落实源头数据生产流程标准和工作规范,加强对基层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提高基层统计工作水平,确保统计源头数据质量。市委编办、市财政局、等部门要统筹落实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等方面的职能职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切实抓好本实施方案各项任务落实,进一步加强基层统计能力建设,为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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