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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规范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告(许疫情防指办〔2020〕13号)

【信息来源:【作者:【信息时间:2020-02-08 15:43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的相关规定,为有效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遏制疫情扩散,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全市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和建筑类企业复工复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复工复产时间安排

按照《许昌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规范企业复工复产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许疫情防指办〔2020〕6号)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疫情防控必需的企业,复工、复产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

(一)工业企业。2月10日(农历正月十七)开始复工。

(二)服务业企业。2月17日(农历正月二十四)开始复工。复工复产企业主要包括:三星级以上宾馆,提供送餐外供连锁性餐饮企业(不设堂餐),为制造业提供物流服务的企业(含一般物流、电商物流、仓储物流等),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地方金融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网上销售、中介销售等房地产服务企业,科技服务业企业。暂缓复工复产的服务业企业:经营性客运行业,批发市场(不含农产品批发市场),家政行业,小型门店,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楼部,影院、KTV等娱乐场所,各类博物馆、图书馆等,旅游景区、旅行社等文化旅游业以及经营单位。

(三)建筑类企业。2月25日(农历二月初三)开始复工。

复产复工要符合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要求,并落实有关污染防控措施。同时,视疫情防控情况和管控要求,可适时调整企业复工复产时间。

二、复工复产条件

所有拟复工企业均要落实疫情防控和健康管理主体责任,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制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方案。复工复产方案应当包括本企业疫情防控的组织机构、职责分工、疫情防控措施、疫情防控物资储备等内容。

(二)备齐疫情防控物资。根据员工数量和防控需求,购置配备不少于2周的口罩、消毒液等疫情防控物资,并建立库存和使用台账。

(三)落实从业人员管控要求。做好员工排查登记,安排对到过省外疫情重点地区的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14天,省内其他地市返许的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7天。实施制定错峰返岗措施,做好健康防护,杜绝聚集性活动。

(四)执行公共场所防疫措施。生产经营场所、施工场地和生活区实施封闭管理,按要求对重点区域(中央空调、电梯间、楼梯间、厕所)和设施设备清洁、消毒;食堂要具备提供盒饭的能力,避免集中就餐;严格执行体温检测制度,体温正常方可进入厂区、车间、办公楼、施工工地等工作场所。

三、复工复产审批监管

各县(市、区)成立由行业主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组成的联合审核小组受理企业复工复产申请。具备复工复产条件的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建筑类企业,由企业向联合审核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交必要的材料。联合审核小组应当在2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向企业下达复工复产通知书,并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提倡网上申报审批,通过“I许昌”APP等信息化平台,办理企业复工复产业务。通过“I许昌”展示的复工复产通知书和企业员工出入证明等同于纸质文件。已批准复工复产的企业持复工复产通知书,相关人员、物资、车辆在全市非限行区域可以通行;已批准复工复产的企业员工持出入证明,原则上仅限住所和所在企业通行。审批部门要强化日常监督指导,严厉查处防控防疫措施不到位,缓报、瞒报、漏报疫情的企业。对未经审核擅自复工复产、不满足复工复产基本条件的企业,责令其停工停产。

特此通告。

 

 

 

许昌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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