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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平视角看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

【信息来源:【作者:【信息时间:2006-11-27 08:17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个人所得税于1779年在英国首创,而我国则于1980年才开征这一税种。虽然我国个人所得税开征的时间不长,但个人所得税税收的增长很快。1980年全国个人所得税仅征收16万元,2005年已超过2000亿元,成为我国继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之后的第四大税种,为我国财政收入的增长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个人所得税日益暴露出许多问题,虽然2005年进行了修订,但笔者认为个人所得税在税收公平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在制度公平方面存在的问题

 

  1.采用分类所得税制,难以体现公平税负原则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把征税对象分为11类,对不同的来源所得分项征收,分项制定征收标准,这与当时的个人收入来源渠道相对单一情况是相吻合的。然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人们的收入来源渠道逐渐呈现出多样化,而且有些收入来源很难逐项列入税收法规,如代币购物券、实物等,以致引发税款流失。这对于那些取得常规收入并按时足额缴税的纳税人来讲是不公平的。同时,由于分类所得税是按不同来源所得分别课征,这就无法测定纳税人的实际负税能力,且容易产生所得来源多且综合收入高的人少缴税,而所得来源少且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缴税,从而很难体现税负公平原则。如甲、乙两位每月的收入分别为3000元和4000元,甲的收入全部为工资薪金所得,则按税法规定应纳个人所得税为(3000-1600)×10%-25=115元;乙的收入2000元为工资薪金所得,750元为房屋出租所得;750元为稿酬所得;500元为应邀讲学收入,则按税法规定其应纳个人所得税为(2000-1600)×5%=20元。可见,收入高的人,纳税却少;而收入低的人,纳税却多,显然这是不公平的。

 

  2.费用扣除标准有失公平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规定过于简单,没有区分为取得收入所必须支付的必要费用和为维持劳动力简单再生产及家庭开支所发生的生计费用。另外,我国费用扣除标准中也没考虑纳税人赡养人口的多少、健康状况等所引发的不同开支水平,以及通货膨胀、医疗、教育、住房等不同情况,而是统一按照一个标准实行定额或定率扣除。这对于那些收入相同但所发生的必要费用和生计费用多的纳税人来说无疑是不公平的。

 

  3.税率结构不合理,税负不公平

 

  由于现行个人所得税对不同来源的所得制定了不同的征收税率,因此,会出现等额收入而税额不等这种税负不公现象。如对同样是勤劳所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规定适用不同的税率,前者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后者适用2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对同样是月收入3000元的AB来说,A全部为工资薪金所得,则应纳个人所得税为(3000-1600)×10%-25=115元;B全部为劳务报酬所得,则应纳个人所得税为(3000-800)×20%=440元。可见,在同样是勤劳所得同样收入的情况下,两者的税负却是不等的,A税负为3.83% 115/3000×100%),B税负为14.67%440/3000×100%),B的税负远远超过A的税负。另外,现行税法规定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等非勤劳所得使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这与对工资薪金所得及劳务报酬所得所适用税率相比,有非勤劳所得轻征税而勤劳所得重征税的倾向。

 

  在管理公平方面存在的问题

 

  1.高收入阶层控管不力导致对工薪阶层不公平

 

  有资料表明,我国目前20%的高收入阶层只负担约10%的个人所得税,而在美国则是5%的高收入阶层缴纳了近50%的联邦所得税。相比之下,我国高收入阶层交税较少,而工薪阶层的工薪收入则成了个人所得税最重要的税源。为什么会出现高收入阶层少交税,而工薪阶层多交税这种反常现象呢?原因在于我国当前对工薪阶层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代扣代缴制度,而对高收入阶层则尚未形成一套完善的征管机制,致使高收入阶层偷逃个人所得税现象越演越烈。这种纳税状况显然是违背公平税负原则的。

 

  2.偷逃税行为惩治不力导致对诚信纳税人不公平

 

  我国虽在有关税收法规中对偷逃税行为作了明确的惩罚规定,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往往会由于方方面面的原因而“走样”,出现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甚至会出现有法不依的现象。如前几年闹得沸沸扬扬的某明星涉嫌偷逃税事件,从最初的依法刑事拘留到最后的无罪释放,补交罚款和滞纳金这一变化中可窥见一斑。

 

  促进我国个人所得税公平税负的改革建议

 

  1.从分类税制模式转向分类综合税制模式

 

  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基本上有三种: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在这三种税制模式中最能体现公平税负原则的当属综合所得税制。当前绝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制经过改革后采取的都是这一模式,而且许多发展中国家也都倾向于采用这一课税模式。但考虑到我国当前的税收征管水平及各种外部环境的限制,为了既增强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又具有可操作性,当前在我国采用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最为合适,然后在此基础上,逐步提高征管水平,逐步改善外部环境,进而最终实现向综合所得税制的过渡。按照分类综合税制模式,要将不同性质、不同来源的每一种所得进行细化分类。对属于劳动报酬所得并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合并统一,实行综合征收;而对于属于投资性又没有费用扣除的所得,如利息、股息等则实行分类征收,或对部分所得先分类征收,再在年度终了时申报全年综合所得。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兼具有分类所得税制和综合所得税制的优点,既有利于简化税收征管,更有利于实现税负公平。

 

  2.优化税率结构

 

  对于同样是勤劳所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应调整为共同使用一套相同的超额累进税率。同时借鉴国际上缩减税率档次的改革经验,可以把税率档次由原来的九级调整为五级,税率调整为5%10%20%30%35%。这样一方面实现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间的税负公平,另一方面也达到了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等非勤劳所得之间税负上的一致。

 

  3.调整费用扣除标准

 

  在确定费用扣除标准时,应结合纳税人的具体情况来制定,而不应一刀切。费用扣除应综合考虑纳税人婚姻状况、家庭成员数、赡养老人费用、抚养子女费用和提高自身素质等其他方面所发生的费用。对于社会上的弱势群体要适当增加扣除标准。同时,扣除标准应随物价水平、收入水平的变动、社会保障因素的变化而相应进行调整。这样有助于不同纳税主体税负公平的实现。

 

  4.加强对高收入阶层的监管,加大对偷逃税的惩治力度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越来越多的社会财富集中到少数高收入阶层手中,然而这部分人的收入来源由于具有隐蔽化、复杂化、多样化的特征,因此,往往成为税务机关监控的“真空地带”。为确保对这一阶层税款的足额征收,税务机关要认真进行研究,对重点纳税人通过建立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及个人财产档案等制度来实时监控其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同时,对那些偷逃税的纳税人加大其偷逃税成本,加大惩治力度。对一些影响深远的典型案例,要一查到底,毫不手软,该判刑的判刑,该罚款的罚款,绝不屈从于外界的任何压力,同时借助于新闻媒体让其对外暴光。这样便有助于增强税法在公众心中的威慑力,从而有效扼杀其他纳税人的偷逃税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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