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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脱贫攻坚保驾护航市纪委监察局印发《许昌市脱贫攻坚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明确了应予责任追究的6个方面39种情形

【信息来源:许昌日报社【作者:【信息时间:2016-07-07 08:40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为确保2016年至2017年集中打好脱贫攻坚战,实现全市贫困村、贫困人口稳定脱贫,《许昌市脱贫攻坚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已由市纪委监察局向全市印发。

《办法》明确了脱贫攻坚工作坚持党政统一领导、统筹安排、统一管理、层级负责原则,并明确了工作推进中出现6个方面39种情形应予责任追究,包括:

在扶贫政策贯彻落实方面,制定的扶贫脱贫工作政策措施不符合工作实际、基层需要和上级政策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对有关政策掌握不准确,执行中出现偏差,造成工作被动的;不能主动、及时、有效沟通,造成部门之间或部门内部相互推脱、消极应付,影响扶贫脱贫工作推进的;对承担的工作任务打折扣、搞变通,敷衍塞责,完成质量不高等6种情形。

在扶贫对象精准识别方面,不严格执行国家扶贫对象识别标准的;应公开未公开、搞暗箱操作,或者优亲厚友、有失公正的;贫困人口存在应纳入未纳入或不符合标准被确定为扶贫对象的;没有建立扶贫对象动态管理机制等5种情形。

在贫困退出方面,不严格执行国家贫困退出标准,贫困退出程序不规范的;在工作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的;脱贫质量不高,贫困退出后出现大面积返贫等6种情形。在脱贫攻坚项目管理方面,在扶贫项目、扶贫计划安排上不科学、不精准,使项目、计划不能顺利推进,或出现严重失误,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业扶贫部门单位未能积极落实扶贫政策,未能有效改善贫困地区基础设施、不断发展社会事业等7种情形。

在扶贫资金管理方面,扶贫资金管理制度不完善,监管不力,造成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混乱的;扶贫资金不到位,未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造成不良影响的;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巧立名目,收取费用或为单位、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7种情形。

在脱贫工作督察考核方面,未完成年度扶贫脱贫计划任务的;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较低的;连续在全市督查考核中排名末位等8种情形,应予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形式方面,对责任单位的问责形式包括责令改正,直至取消年度评先资格。对责任人员的问责形式包括责令写出检查,直至党政纪处分、建议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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