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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提高 报销增加 许昌生育保险新规2月1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作者:【信息时间:2024-01-25 10:49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生育医疗费保障水平,我市近日出台新政,调整优化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新规将于2024年2月1日起。

调整生育保险费率标准。生育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企业和非财政全供的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0.6%调整为1%,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全额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0.3%调整为0.5%。

调整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标准。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及生育保险有关规定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按限额支付,低于支付限额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原门诊产前检查200元/例不再单独列支,应享待遇含在以下限额标准之内。

正常分娩(即顺产,包括手法助产和侧切):由800元/ 例调整为1800元/例。

异常分娩(即难产,包括产钳助产、胎头吸引、臀位助产、臀位牵引):由1200元/例调整为2000元/例。

剖宫产:由1800元/例调整为3200元/例;

剖宫产同时做其他相关妇科手术:由2200元/例调整为3500元/例。

优化生育保险待遇。2022年9月7日及以后生育的,取消凭生育登记服务证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附加条件。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即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中,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可享受延长产假的生育津贴,各级医保经办机构依申请补支生育保险相关待遇。

我市生育保险新规执行后,生育保险费率恢复至我市2015年10月之前的标准,与全省多数地市费率标准一致,生育医疗费保障水平达到全省中等偏上水平,我市生育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负担将得到切实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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