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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将执行新的分时电价政策

【信息时间:2022-11-08 10:09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近日,省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在适当扩大分时电价执行范围、完善峰谷电价机制、实施季节性电价机制、恢复尖峰电价机制、继续执行现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完善市场化用户执行方式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其中,对于完善峰谷电价机制,《通知》明确,全年峰谷时段按每日24小时分为高峰、平段、低谷三段各8小时,其中,高峰时段为10—14时和17—21时,低谷时段为23时至次日7时,其余时段为平段。

工商业用户可以通过配置储能、开展综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高峰时段用电负荷、增加低谷用电成本,通过改变用电按时段来降低用电成本。

城乡居民“一户一表”电力用户、居民合表电力用户可自愿选择居民峰谷分时电价。高峰时段为每日8至22时,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0.03元;低谷时段为每日22时至次日8时,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0.12元。其中,“煤改电”居民用户采暖时间(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高峰时段缩短为每日8时至20时,低谷时段延长为每日20时至次日8时。

新的分时电价政策将从今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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