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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惠民新政 年满八十岁可领高龄津贴 补贴标准从50元至300元不等 从今年1月开始计算

【信息来源:许昌报业传媒集团【作者:【信息时间:2019-07-23 08:20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日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许昌市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确保高龄津贴及时、足额发放给所有符合条件的高龄老人,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办法》规定,高龄津贴的具体发放标准为:80—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50元,90—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300元。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提高发放标准。

《办法》自2019年1月开始实施。对于1939年1月1日前出生且于2019年申报的高龄老人,统一从2019年1月开始补发高龄津贴,2019年未申报的不予补发。对于1939年出生且于2019年申报的高龄老人,从2019年符合发放时间的当月开始补发高龄津贴。

高龄津贴发放时限以批准的次月开始计发。年满80周岁、90周岁、100周岁的老年人应提前一个月向县级民政部门申领高龄津贴。对老年人年满80周岁、90周岁、100周岁年龄档次而没有及时申报的月份不予补发。高龄津贴实行按月发放,原则上通过社会保障卡进行发放。补助对象自迁出户籍地、去世后下月起停止发放。具体发放办法由各县(市、区)制定。

按照《办法》申领程序,凡具备领取高龄津贴条件的老年人,均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委托亲属等其他人员申请的,须提供本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高龄津贴申请经过村(居)委会受理、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县级审批程序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应当审批同意并纳入高龄津贴发放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办法》明确规定,户籍迁出本市或去世的高龄老年人,一周内由近亲属到村(居)委会办理高龄津贴人员停止发放手续。村(居)委会要逐级上报注销,乡(镇、街道办)、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对注销人员进行上门核查确认。

《办法》要求,各县(市、区)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核实高龄老人有关情况,建立全市统一的高龄老人个人档案和老年人基础数据库;坚持动态和人性化管理,分类发放,切实做到不漏发、不超发;建立老年人补贴远程申报审核机制,不断简化申请和定期认证审核程序,提高认证效率和资金使用准确性;对于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由工作人员上门办理,坚决杜绝让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到指定地点进行认证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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