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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信息来源:【作者:【信息时间:2018-12-07 14:33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为有效预防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近日,市住建局出台文件,进一步强化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一是严格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拆告知和使用登记管理。严把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关,各县(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要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要求,严把资料审核关,资料不齐全,不予办理产权备案;严把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关,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安装告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的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不予办理使用登记;严把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关,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前,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单位应认真编制安全施工专项方案,并严格履行签字审批手续,上报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安全员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要认真核查安拆单位资质和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安(拆)过程中,要核查安拆人员和证件是否相符,对安(拆)作业现场进行旁站。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的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要严格审查安(拆)相关单位的有关资料。

二是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维修保养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加强对进场建筑起重机械的准入管理和安全技术档案检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建筑起重机械一律不准进入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经检测检验合格后,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安拆、施工、监理等单位要做好联合验收工作。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每月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检查、校验、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严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带病运行。

三是强化建筑起重机械现场检测管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的机构,在开展工作前要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的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进行登记备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的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要强化对建筑起重机械检测单位的管理,对不按规程检测的、人证不符的、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要认真查处,严肃处理。

四是加大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查力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的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监督检查,对设备档案资料不完善、未履行备案登记管理手续的,现场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建立清单台账,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要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进行问责,对问题严重而整改不力的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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