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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畜牧局通报十起畜牧违法典型案例

【信息来源:【作者:【信息时间:2018-10-30 09:30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近年来,为严厉打击畜牧违法行为,维护畜产品质量安全和畜牧产业市场秩序,我市持续加压,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进一步加强了畜牧兽医执法队伍建设。为规范执法行为,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市畜牧局对我市十起畜牧违法典型案例进行了通报。

一、长葛市老城镇宏胜食品有限公司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案

2018年5月30日,接举报称长葛市老城镇宏胜食品有限公司待宰生猪停食静养时间达不到国家规定的12个小时。当天,许昌市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突击检查,经现场调取视频监控和查看生猪屠宰登记簿发现,该公司当天生猪进厂待宰时间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12-24小时。长葛市老城镇宏胜食品有限公司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关规定。许昌市畜牧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长葛市老城镇宏胜食品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河南百世腾饲料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案

2017年10月26日,襄城县畜牧局执法人员配合许昌市畜牧局到襄城县河南百世腾饲料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抽样,样品名称:12%系列猪场强化料1212浓缩料,执行标准号:QIXBS001-2013,生产日期:2017.10.23,规格:20Kg。在2018年1月15日收到许昌市畜牧局检验报告,编号:S17C118,检验项目:喹乙醇,标准标示值:不得检出,检验数据:513,判定合格界限:不得检出,单项结论:不合格。河南百世腾饲料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涉案金额1875元,襄城县畜牧局依法对河南百世腾饲料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6878元的行政处罚。

三、田建民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案

2018年7月,许昌市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东城区邓庄乡田庄村人田建民存在非法屠宰生猪的行为,并将猪肉售卖给村民。7月18日凌晨,市执法支队对该窝点进行突击检查,当场查扣猪产品65.44公斤,没收多把刀具。田建民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之规定,许昌市畜牧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田建民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生猪产品65.44公斤;2、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四、许昌中盛高科制药有限公司有生产许可证生产假兽药案

2018年5月24日,许昌市畜牧执法支队与长葛市畜牧局执法人员对许昌市中盛高科制药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在GMP车间生产假兽药。经现场勘验,该企业生产车间存放有大量不符合兽药包装规定要求的兽药,所生产的兽药包装盒上仅有“Animal  medicine”英文字样,瓶签上与包装盒英文字样一致,无兽药批准文号及农业部要求的兽药包装规格。现场共查处假兽药110件,每件80盒,每盒4瓶/针剂,规格为10ml/支,已包装兽药为35200支,未包装兽药产品5829支,现场还有未用包装盒10100个。长葛市畜牧局依法对许昌中盛高科制药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兽药包装盒10100个;2、没收违法生产的假兽药氟本尼考(批号为20180512),规格10ml/支,共41029支;3、罚款人民币46157元整。

五、许昌三友涉嫌屠宰死因不明生猪案

2018年3月27日上午8时30分,魏都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办公室监控中,发现许昌三友食品有限公司肉联厂正在屠宰一头生猪。在检查中发现该头生猪已屠宰完毕并放到该屠宰厂冷库内。经进一步检查,该屠宰过的生猪胴体正在冒热气,皮肤多处有烂块,组织和内脏色调深暗,全身脂肪发红,皮下脂肪及血管有大量血珠渗出,放血口切面和开膛口平整不外翻,放血口无血液侵染。经调取驻场检疫室监控发现:该头生猪7点06分到达许昌三友食品有限公司肉联厂,7点08分开始屠宰,9点04分屠宰完毕并送入肉联厂冷库。该头生猪是被抬到肉联厂,到达肉联厂时已经死亡,死因不明。经请示,将该涉案生猪胴体及头、蹄、内脏,就地保存于许昌三友食品有限公司肉联厂冷库内。魏都区畜牧局依法对许昌三友食品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生猪1头(82.5公斤);2、罚款人民币1485元。

六、黄某某运输、藏匿死因不明动物及产品案

2018年8月31日许昌市建安区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大队接群众举报,反映榆林乡店后李村黄某某在家中运输、贮藏死因不明动物及产品。2018年9月5上午11时左右,许昌市建安区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大队联合榆林乡派出所在榆林乡店后李村当事人黄某某家中现场检查发现3个冰柜,据当事人交代,一个冰柜贮藏有两头死因不明生猪,另外两个冰柜贮藏死因不明猪产品,现场查获死因不明生猪两头和猪产品共193.75公斤。许昌市建安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两头死因不明生猪和动物产品共193.75公斤;2、罚款人民币12000元。

七、李国印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案

2018年7月24日上午,禹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接举报,反映禹州市鸿畅镇东高村禹州市丰园果业有限公司鸿东养殖场负责人李国印2次拒绝进行猪瘟、口蹄疫、蓝耳抗体监测。

当事人承认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执法人员随即用相机对现场及相关物品进行了拍照取证。7月2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李国印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李国印承认了因天气炎热,怕猪群应激而拒绝接受猪瘟、口蹄疫、蓝耳抗体监测。当事人李国印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禹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李国印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并罚款人民币1500元整。

八、刘芳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2018年7月11日,鄢陵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鄢陵县望田镇望田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刘芳驾驶一辆农用三轮车,车内装有生猪13头,该13头生猪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经核实,当事人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13头,涉案货值金额20000元。鄢陵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8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对涉案的生猪进行补检,对车辆进行消毒。 

九、樊国贤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活鸡)案

2018年8月20日下午19时许,禹州市动监所接到举报,称禹州市北高速路口停放有二辆拉活禽汽车。派执法人员吴留欣、李松志赶赴现场,由于天气炎热,货主请求找个地方给活鸡打水,执法人员将该车带到东环路农贸市场。经现场勘验,该车装有活鸡36笼共426只。经当事人樊国贤确认该批动物(活鸡)属当事人所有。再进一步检查后,发现该批活鸡精神健康,未发现异常。向当事人索要该批动物(活鸡)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时,当事人提供不出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执法人员随即用数码相机对现场进行了拍照,经请示后对这批活鸡进行了就地证据保存。禹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樊国贤作出罚款2100元的行政处罚。

十、张卫芳养猪场养殖档案记录内容不完善案

2018年6月16日,襄城县畜牧局执法人员在山头店镇姚庄村张卫芳养猪场监督检查时,发现其养殖档案记录内容不完善,不能够反映该养猪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襄城县畜牧局执法人员依照《畜牧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张卫芳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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