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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作者:【信息时间:2018-10-09 08:34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为进一步规范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确保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能够为包括老年人在内的社区群众提供优质方便的服务。近日,许昌市民政局联合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住建局共同研究制定了《许昌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范住宅小区配建养老设施的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建立了新建、老旧小区养老设施配套建设长效机制。

《通知》明确,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的养老设施应当符合当地养老设施布局规划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按照《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 50442)、《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 50437)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将配建的养老设施设置在通风、采光条件较好、区域相对独立、便于老年人生活的位置。在拟供应地块的规划条件、土地出让条件中,应对配套养老设施的建设、移交和管理等工作作出明确规定。新建居住(小)区和旧城区改造时,按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每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已建成居住(小)区和老城区没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达不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县(市、区)政府通过新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每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各地应按照“统筹规划、均衡布局、分级设置”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需要分散布局和集中配置的新建住宅小区规模,避免出现设施分布小而散,难以满足使用管理需要的情况。各地可在不低于上述标准的基础上,确定本地区的配建标准。

同时,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的养老设施当与其他综合管理服务设施结合设置时,应安排在建筑的低层,有条件的主要出入口可单独设置,安排在建筑的二层(含二层)以上应设置无障碍电梯,但不得安排在建筑的地下层、半地下层和夹层。其中,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主要出入口应单独设置;出入口前的道路设计应便于人车分流的组织管理,并应满足消防、疏散及救护等要求,设置可停车周转的场地,保证救护车辆就近停靠;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出入口处应当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地,便于老年人及居民使用。

《通知》要求,规划部门在居住用地土地收储供应时,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明确养老设施配建相关内容,并结合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办理严格落实;国土部门将规划部门、民政部门确定的配建养老设施相关要求在土地供应时一并公告;在土地供应后将供应结果一并告知同级民政部门(一季度一告知);住建部门在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设施应按照通过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五方责任主体严格按照现行有关技术规范管理项目,完工后及时履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程序。房地产测绘机构在建筑面积预测、实测时,要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单独列项,并在测绘成果报告中注明其位置和面积。不得将社区养老服务用房计入公摊用的公共建筑面积。对分期开发的项目,配建的养老设施应安排在首期,且不得拆分。对于确实无法安排在首期的项目,配建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必须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

《通知》强调,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建设单位取得项目所在地民政部门验收合格意见后,应及时向其提交养老设施移交清单、无偿移交产权,于60日内完成移交工作,并与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签署《配建养老设施工程资料移交清单》和《移交证明书》;未按要求到民政部门办理配建养老设施移交手续,签署《配建养老设施工程资料移交清单》和《移交证明书》的,国土部门暂缓办理住宅小区房屋产权证。同时,对小区配建养老设施的使用与管理作出进一步要求,住宅小区配建养老设施应按照社会化、产业化的发展方向,实施“公建民营”,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和运营的积极性,以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具有一定资质的企业、社会组织作为运营方,也可在所有权方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采取品牌机构连锁运营的方式,选择具有广泛影响力和品牌效应的养老企业、社会组织作为运营方,保证服务质量和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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