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份,我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金奖励总额180万元,扣收总额215万元;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金奖励总额70万元,扣收总额220万元。
根据省下达我市的空气质量目标,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目标考核有3项因子,即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细颗粒物(PM2.5)浓度、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方面受到资金奖励的县(市、区)为:建安区106万元、鄢陵县37万元、襄城县25万元、长葛市和魏都区各6万元;受到资金扣收的县(市、区)为:长葛市47.5万元、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东城区各40万元、魏都区32.5万元、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25万元、襄城县22.5万元、禹州市7.5万元。
根据7月份各县(市、区)地表水责任目标断面水质监测数据,按照《许昌市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核算,水环境质量方面受到资金奖励的县(市、区)为:鄢陵县20万元,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15万元,建安区、东城区各10万元,禹州市、长葛市、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各5万元。受到资金扣收的县(市、区)为:长葛市、襄城县、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各50万元,魏都区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