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规定:分包产煤乡镇的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煤炭、国土、安监、煤矿稽查、驻矿办的班子成员及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人员,产煤乡镇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安监人员均应下井检查,每月下井检查次数为4到6次不等。下井检查时,要填写《禹州市领导干部煤矿安全检查登记簿》,并以煤矿企业值班矿长和驻矿组长签字为准,对查出的安全隐患,由值班矿长负责组织整改,驻矿组负责公示。下井检查情况由各单位每月3 日前汇总上报安委会办公室,该市安委会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抽查,逐季度通报抽查结果。
制度规定:分包产煤乡镇的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煤炭、国土、安监、煤矿稽查、驻矿办的班子成员及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人员,产煤乡镇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安监人员均应下井检查,每月下井检查次数为4到6次不等。下井检查时,要填写《禹州市领导干部煤矿安全检查登记簿》,并以煤矿企业值班矿长和驻矿组长签字为准,对查出的安全隐患,由值班矿长负责组织整改,驻矿组负责公示。下井检查情况由各单位每月3 日前汇总上报安委会办公室,该市安委会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抽查,逐季度通报抽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