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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

【信息来源:【作者:【信息时间:2022-03-18 19:46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为进一步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2017年划定的许昌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

(一)北苑大道—许州路—陈庄街—玉兰路—昌达街—忠武路—花都路—中原路—新兴路—许州路—南外环路—西外环路—金龙街—丁香路—阳光大道—西外环路—新兴路—盐洛高速—新绿街—西外环路—永昌西路—汉风路—农大路—劳动北路—农轩路—清河西路—农大路—魏武大道围成的封闭区域(含道路),西航路—北航路—东航路—新元大道围成的封闭区域(含道路),许昌市殡仪馆、香山公园、许昌旺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均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具体范围见附件。

(二)本市辖区内的港口、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按规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禹州市、长葛市、鄢陵县、襄城县按规定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

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发电机组等机械类型。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和《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未安装污染物控制装置或者污染物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未达到国家第三阶段(国Ⅲ)排放标准的,以及所有排放可见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管理要求

(一)禁用区内,禁止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达到国家第三阶段(国Ⅲ)排放标准。鼓励和支持生产、销售、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在禁用区内使用时,应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Ⅲ类限值标准要求,目视不能有明显可见烟。

(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在工作中落实本通告要求,并对本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进行监督管理。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许昌市人民政府2017年11月6日发布的《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附件:许昌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示意图


2022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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