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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及结果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2-09-09 16:0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建立健全我市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引导和激励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持续优化服务,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有关意见请于2022年10月9日前书面反馈许昌市民政局(电子文档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

联 系 人:市民政局  宋祺

邮   编: 461000

联系电话:0374-2965636

邮   箱:xcllwbgs@163.com


2022年9月9日   


关于公开征求《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及结果

2022年9月9日,通过许昌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30天,在截止日期前没有收到网民意见和建议。

 2022年10月10日  


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建立完善我市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营造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养老服务市场环境,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突出监管重点,强化全程监管

(一)完善登记备案监管。

1.协同做好备案。设立养老机构(包括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依法依规办理登记和备案。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在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所在地民政部门(或机构编制部门)办理社会组织(或事业单位)登记,并函告同级民政部门新增养老机构信息,并将信息上传至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民政部门督促指导其做好备案工作。医疗机构申请内部设置养老机构,符合《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等有关要求的,经卫生健康部门同意后,向原登记审批部门申请在经营范围内增加“养老服务”等表述,不再重新进行法人登记,医疗机构原有医疗床位改为养老床位的,须经卫生健康部门同意。民政部门在对此类机构依法进行备案时,应告知机构提交卫健部门出具的同意增加养老服务业务的材料。

2.加强现场检查。养老机构备案后,民政部门要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备案信息。对登记1个月后仍未备案的养老机构,特别是已开展养老服务的,由机构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予以提醒,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督促备案;经督促拒绝不备案的,通过属地县级政府网站、相关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告,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按规定予以惩戒。依法打击无证无照从事养老服务的行为,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的有关规定查处;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民政部门依法查处;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给予行政处罚。

(二)加强质量安全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督促养老服务机构落实安全责任,主动防范消除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方面的风险隐患。

1.消防安全。民政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持续抓好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整治,摸清消防安全状况,建立隐患、整改、责任清单,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争取全省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标杆建设试点,提升辖区内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水平,各级财政应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建设的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养老服务机构提请当地政府挂牌督办、推动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由当地政府依法取缔、关停、撤并。农村敬老院及利用学校、厂房、商业场所等举办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养老服务机构,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未能通过消防审验的,由建设单位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请同级政府组织住房城和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消防救援等部门组成联合审验组,共同研究、集中处置,完善审批所需要件。市级民政部门会同消防救援、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每年对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和质量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现场检查,抽查比例不低于10%。县级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每半年对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现场检查;养老机构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2.房屋建筑安全。民政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的建筑使用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尤其关注经过水灾等自然灾害对养老服务机构建筑物安全带来的风险隐患,督促其采取修缮、更换等措施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3.食品和特种设备安全。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养老机构依法依规开展食品经营活动,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对机构内特种设备定期安全检测,杜绝带病运行。县级民政部门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对养老机构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全内容、全覆盖的食品安全检查。

4.医疗卫生安全。卫生健康部门要强化对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医疗、服务质量安全、采购和使用医疗相关产品的监管。

(三)加强日常运营监管。

1.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内部管理。民政部门要督促养老服务机构不断完善基础设施设备、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异常事件报告、消防巡查检查记录、紧急呼叫记录、值班记录、交接班记录、门卫记录、视频监控记录等内部管理档案,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和重点部位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有条件的县(市、区)逐步实现机构管理档案、视频监控信息向市、县两级智慧养老服务平台汇集,整合资源实现智慧化监管。

2.加强从业人员监管。一是强化培训。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包括养老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养老护理员等相关人员)应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消防安全教育、岗前职业技能培训,掌握专业技能。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制定员工守则,引导其自觉养成良好品行,提升职业道德水平和职业素养。二是严肃监管。强化执业行为监管,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医疗护理、康复治疗、消防管理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资格。加强院校内老年服务与管理人才培养,实施职业技能水平评价。积极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健全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与薪酬待遇挂钩等激励机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教育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要依法依规加强对有关培训评价组织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监管,防止出现乱培训、滥发证现象。三是严格惩处。民政部门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应当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服务机构存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方面安全隐患,应当立即督促养老服务机构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书面告知相关部门。会同公安部门依法依规从严惩处养老服务机构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利的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业禁入措施。

3.加强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行为监督。一是规范养老服务机构收费管理。督促养老服务机构遵守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要合理确定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及时公开发布,主动接受监督。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养老机构预收服务费、会员费要通过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并且不得超过月收费标准的3倍,相关情况要向属地民政部门备案,并通报属地处置非法集资部门。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加大以养老服务名义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力度,做好政策宣传和风险提示,依法打击养老服务机构以养老服务为名的非法集资活动。三是严厉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广泛开展老年人识骗防骗宣传教育。四是严禁以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名义从事房地产开发,严禁利用养老服务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依法查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单位未经批准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以及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五是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和评价体系,实施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安全基本规范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开展等级评定,引领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4.建立完善问题处置机制。一是民政部门要指导养老服务机构妥善保管内部管理档案及视频监控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6个月,合理规避风险;建立纠纷协商调解机制,及时化解矛盾,妥善处置纠纷。二是建立养老服务质量评估制度,开展第三方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根据评估结果实行分类管理。三是完善养老服务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民政部门指导退出的养老服务机构妥善做好服务协议解除、老年人安置及机构财产处置等工作,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5.加强应急处置监管。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机制;要在应急、卫生健康等部门指导下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知识宣传、组织1次现场处置应急演练,每年至少开展1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处置能力。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养老服务机构全面落实传染病疫情防控要求,做好老年人和工作人员个人防护。养老服务机构发生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处置措施;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根据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分工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严格涉及资金监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引导养老服务机构合法合规筹集和使用养老服务涉及资金,督促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民政等部门,定期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养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养老机构建设、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奖补资金等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审计部门依法负责对涉及使用财政资金的重点建设项目,加大跟踪审计问效力度。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领域金融产品、服务方式监管。医保部门要对纳入医保定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保基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五)强化信用监管。落实养老机构备案信用承诺制度,备案申请人承诺按照诚实守信、安全规范、以人为本、尊老爱幼等原则和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开展养老服务,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依托民政部“金民工程”全国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系统,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实现违法失信行为信息在线披露和信息共享。推进养老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依托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进行前置信用核查和事中事后信用监管,定期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随机抽查,并将抽查结果通过“信用中国(河南)”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所在地县级政府网站、相关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逐步完善养老服务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信用管理制度,对养老机构承诺不实、失信,不积极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取消政府奖补资助资格。

(六)推行智慧监管。民政、卫生健康、人社、公安和机构编制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实施“互联网+养老”行动,建立养老机构信息联动机制,加强风险监测与防控。发挥“金民工程”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和相关部门涉老信息系统作用,形成养老机构组织信息、从业人员、老年人口及健康档案等基本信息数据集。依托许昌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社会保障卡应用推广,实现老年人社会保障信息共享以及涉老信息跨部门互通互认、信息一站式查询和综合监管“一张网”。

二、落实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效能

(一)强化政府主导责任。深化养老服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政府在法治建设、政策规划、制度标准、行业管理、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主导作用。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业务指导和监管职责,实行清单式监管,明确监管的事项、依据、流程,及时、规范公开监管结果,建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协同监管机制。

(二)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养老服务机构要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符合条件的要按照“应建尽建”原则及时建立党组织。养老服务机构对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质量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承担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养老服务、安全管理、风险防控、纠纷解决的能力和水平。

(三)提升行业自律水平。养老服务领域行业组织要积极推行行业信用承诺制度,健全行业自律规约,加强会员信用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制定服务准则,实施信誉评价,引领规范会员生产经营行为,推动行业自律体系建设;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协调解决养老服务纠纷。

(四)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推进普法教育,提高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从业意识,增强老年人及其家庭成员权益意识。加大养老服务领域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在市、县两级民政部门网站和市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公开我市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养老机构备案和老年人补贴政策等业务办理信息;督促养老服务机构主动公开基本信息、规章制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优化投诉举报受理流程,实现“民政牵头、归口负责”。完善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对捏造事实、制造谣言、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宣传报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加强组织保障,确保落实见效

(一)强化组织领导。坚持党对养老服务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综合监管全过程。要将养老服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范围,对监管工作成效明显的,加大政策倾斜支持力度。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跟踪了解、督促检查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确保落实落地。

(二)提升执法水平。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加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规范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审查、决定等程序和行为,全面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探索乡镇综合执法有效形式,将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纳入由市级政府统一制定的赋权清单,建立健全乡镇(街道)与县级执法部门协调协作机制。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动人财物等监管资源向基层下沉,加强技术、设备、经费保障,提高现代科技手段在综合监管中的应用水平。加强养老服务行业执法监督作风纪律建设,打造公正廉洁、执法为民、敢于担当的执法监督队伍。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部门要把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与提升服务质量、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结合起来,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鼓励引导全社会参与,推动形成关心支持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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